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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八年恩怨 法官调解终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3-09-03 11:01:23


    本网讯(陈奕杉)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彻于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尽最大的努力利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发生于八年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2005年10月29日,被告袁友来驾驶依法登记为被告十一冶公司二分公司的桂B00017号吊车搭乘朱玉林由广西河池市往南丹方向行驶,行至南丹县210线2695KM+800M处时违章超车,撞向原告万国良所有的贵J02888牵引车拖挂贵J0009号挂车,造成万国良方驾驶员成绍兴当场死亡,另两人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赶到进行施救,并将原告万国良的贵J02888牵引车拖挂贵J0009挂车拖至南丹承保汽车修理厂。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袁友来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方未及时将原告受损车辆修复交给原告,导致原告车辆至今仍然被留置在南丹承保汽车修理厂,造成原告无法将该车投入营运,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该车长期日晒雨淋,无人进行维护,损坏严重,已实际造成自然贬值损失。原告曾于2008年3月27日对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停运损失)诉讼,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08)丹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截止2008年3月27日的损失(停运损失)16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2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河市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二被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使原告无法将车辆要回进行营运。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总计4年150日的车辆停运损失费318 780元;二、二被告赔偿车辆自然贬值损失20万元。

    主办法官拿到案件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考虑到该起事故已经发生八年多都没得以解决,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于是,主办法官奔波于贵州和柳州两地,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袁友来、十一冶公司自愿支付给原告万国良车辆停运损失费14万元及牵引车、挂车车辆贬值损失费20万元,该牵引车、挂车车辆归被告袁友来所有。至此,长达八年的诉讼案件得以终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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