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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以孩子名义申请原夫妻赠小孩房产
作者:陈永琴   发布时间:2012-07-30 10:12:25


    【案情】

    刘某和李某结婚六年,生育一子,因二人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刘某抚养,将房屋留给孩子。因离婚后李某坚持不给过户,刘某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小孩名下。

   【分歧】

    第一种意见,可以以孩子名义申请执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孩子作为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不可以以孩子名义申请执行,应以刘某的名义申请执行。夫妻双方处理房产的行为属共同赠与。李某拒绝房产过户的行为应视为撤销了赠与合同。因此,赠与合同解除,小孩不是权利承受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夫或妻一方无权撤销赠与。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的可撤销性与不可撤销性,合同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夫或妻一方无权撤销赠与。因为:(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也就是说,生效民事调解书应当得到执行,不能打折扣,除非夫或妻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二)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夫或妻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撤销民事调解书的权力;

   (三)如果将民事调解书视为赠与合同,夫或妻可以撤销赠与,则民事调解书便无司法威信,也就一文不值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夫妻任何一方如果其主张将房产过户给小孩的话,就有权利对不同意过户的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相对的一方是权利人,另一方就是义务人,而小孩子是权利承受人。在本案中,孩子作为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执行。

    综上所述,能以孩子名义申请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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