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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租赁汽车抵押还债 合同诈骗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8-29 14:57:15
本网讯(周军) 因欠下债务,李建红想出将租赁来的汽车拿去抵押骗钱的损招,既偿了债还能为自己“创收”。抱着这样的想法李建红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建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李建红因欠他人债务无法归还,便想到了用租车抵押给他人借钱。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李建红到浙江义乌市浦江县艺雅车行,交纳了1500元押金后,用假的身份证(傅韬)、驾驶证在该车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租车后被告人李建红找人制作了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车辆的所有人改为傅韬。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李建红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陈毅,将该车抵押给陈毅,以傅韬的名义从陈毅处借了2万元人民币。 2013年1月28日,通过查询,陈毅发现傅韬所提供的机动车证等是虚假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将被告人李建红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建红所骗车辆价值人民币84000元。2013年1月31日,被害人义乌市浦江县艺雅车行老板虞贤芳在弋阳县公安局领回了被骗的丰田汽车一辆。 另查明,被告人李建红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鹰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财物,价值人民币8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建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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