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夕彬) 2013年8月12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对男女同居生下女儿后,男子玩“人间蒸发”,拒绝抚养女儿。三年后,1991年出生的“90后”妈妈李雪携带3岁女儿李诗雅将女儿的亲生父亲覃辉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获准。
原告李雪与被告覃辉均是广西田阳县洞靖乡太平村人,2009年3月双方一同去广东阳江打工,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李雪提出了结婚的要求,但是由于彼时李雪未满结婚年龄,遂将此事搁下。2010年1月25日,当时未满20岁的李雪生下了女儿李诗雅。女儿出生当天,当时23岁的被告覃辉前往医院陪产并在医院的《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上的“父亲姓名”和“监护人”两栏上签名。女儿出生后,因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覃辉见出生的是女儿,心情也由原来的期待变为嫌恶,女儿出生还未满十天,便撇下李雪和女儿离开阳江,去向不明。2011年3月份,李雪偶然获知覃辉回老家,便找到覃辉商量结婚与抚养女儿相关事宜。可是覃辉多次逃避李雪的寻问并放话拒绝抚养女儿,之后又悄然离开老家,断绝了与李雪的联系。之后,李雪多方打听覃辉的下落,但是毫无结果,自此再也联系不上覃辉。李雪柔弱的身躯承担起来抚养女儿的责任,其中的艰辛不言而喻。为了给女儿更好的成长环境,2013年5月5日,李雪抱着3岁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覃辉支付女儿的抚养费70000元。
法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李雪的诉求,因被告覃辉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并于2013年8月12日开庭审理了案件。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无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被告已在《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系新生婴儿的父亲及监护人,且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认定。由于原、被告未登记结婚,李诗雅系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属于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后,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李诗雅抚养费35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付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