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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探析
作者:莫田华 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3-08-16 14:45:28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内部劳动力欠缺,导致大量的农村群众进城务工。在这一庞大的群体中,他们大都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能力低下。而他们大多从事的又是高危险、高强度、高危害工作,极易发生伤害事故及职业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等原因,导致对农民工的用工极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日益繁荣进步的大都市,农民工这一庞大的就业大军长期以来出演的却是城市边缘人物的角色,无法融入到城市的血脉中去。他们几乎是工伤保险的“真空人群”,许多用人单位只是将他们定位为“临时工”的范畴,不为他们办理必需的工伤保险手续,这不但不利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是一大硬伤。
农民工同样属于我国劳动者阶层,对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需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处于弱势阶层的他们,更需要工伤保险的保障。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作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在实际操作中,当遇到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应参加。农民工在受到伤害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可防范风险,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从农民工的角度,积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他们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雇主签订合同时要求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从政府角度来看,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更多要做的则是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以及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才能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促进城市的更好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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