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陈奕杉   发布时间:2013-08-15 13:48:08


    【案情】

    陈力出生于1951年12月5日,其已经在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陈力自认为身体状况良好,重新应聘了一家公司做门卫工作。2012年7月,陈力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8级。用人单位以陈力属于退休工人,与公司并未签订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陈力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陈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承认陈力受聘于该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但其辩称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

    陈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条件。我国《劳动法》只有下限年龄的禁止,即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

    陈力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评析】

    笔者认可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