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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不思悔改 二度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13 16:18:30
本网讯(余良云 廖应琼)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海彬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海彬等一伙人被他人追打后四散而逃。仲某杰追赶其中一名男青年到了沙县金沙市场内并将其抓住按在地上用拳头殴打,正好被跑散路过的被告人王海彬看见。被告人王海彬冲到市场内的猪肉摊上拿了一把剁骨刀砍被害人仲钊杰的背部、腰部等处,致被害人仲某杰轻伤(叁级)。2011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王海彬与其他同监室的人因琐事与同在沙县看守所关押的同监室的被害人陆某忠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海彬与他人对被害人陆某忠拳脚踢打,致被害人陆某忠轻伤(壹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海彬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1日被逮捕,于2011年8月22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彬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叁级),同时又伙同他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壹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彬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海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海彬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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