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成作) 林区严禁烟火,一人失火,全家遭殃等一系列森林防火宣传遍布林业大县广西田林的街头小巷,但杨再远总报着侥幸心理,认为小心点没事的,可就在今年清明期间,灾祸降临了到其身上。
2013年4月5日,杨再远在未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防火戒严期内,到田林县百乐乡板干村扫墓时燃放烟花炮竹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6.46公顷。2013年4月11日,杨再远主动到田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7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杨再远与吴开来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杨再远赔偿被害人吴开来桉树被烧坏的经济损失共15000元,当日杨再远已支付5000元,余款10000元限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取得被害人吴开来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再远在未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而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再远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杨再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