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前丈夫个人债务,婚后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作者: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3-08-08 10:13:01


    【案情】

    原告广西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黄萍萍系被告桂诚的妻子。被告桂诚在承包壮有缘酒家期间,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在原告超市购买烟酒等货物共173单货款,经双方结算,173单共计货款92890元,被告只给付28000元,尚欠64890元。2011年11月19日,被告桂诚给原告写一张64890元的欠条,限于2011年11月底还20000元,2011年底还清。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上门、电话催款,被告以外出、更换手机号码置之不理,现已超过给付期限。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489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黄萍萍辩称:这个钱与我无关。当初我在酒店是帮忙管理,与桂诚只是恋爱关系。我们是在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这笔债务是桂诚的婚前债务,应当由桂诚来偿还。我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

    被告桂诚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桂诚与被告黄萍萍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桂诚在承包壮有缘酒家期间,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间在原告的美乐超市购买烟酒等商品173单共计货款92890元,后由于生意亏本,被告仅给付原告货款28000元,尚欠原告货款64890元。2011年11月19日,被告桂诚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唐有银美乐超市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购买烟酒总共173单货款总计92890元整,已还款28000元,尚欠唐有银陆万肆仟捌佰玖拾元整(¥64890元)。注:还款日期本月底付20000元,剩下44890元于2011年12月底结清。欠款人:桂诚   2011年11月19日”。2011年春节前,被告桂诚又向原告偿付货款10000元。至今,被告桂诚尚欠原告货款54890元。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所欠原告的货款被告黄萍萍是否应当承担偿付的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萍萍与被告桂诚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桂诚尚欠原告货款的这笔债务,是在两被告结婚之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来承担,被告黄萍萍不应承担,原告请求被告黄萍萍承担偿付货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桂诚向原告广西美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8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489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黄萍萍承担偿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被告桂诚负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前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本案中,被告桂诚在承包壮有缘酒家期间,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22日间在原告的美乐超市购买烟酒等商品173单共计货款92890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还不起。被告桂诚给原告写借条,也是在其与被告黄萍萍结婚前所写,因此该笔债务不符合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纯属被告桂诚婚前个人所欠债务,故被告黄萍萍没有偿还的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