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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租来车辆抵押借款被判诈骗领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06 10:03:32


    本网讯(莫崇耀 莫芬)  一无业男子租车后伪造车主身份证,用该车抵押向他人借款,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料终究东窗事发,赔钱又被判刑法。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力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1月8日,王力从河池市顺弘物流有限公司以每日350元的价格租用一辆桂MA1717天籁小轿车,该车车主登记为谢林忠。王力租得车后,找到胡青阳,两人即协商将该车拿去抵押,后胡青阳伪造车主谢林忠的身份证。2013年1月9日王力与胡青阳通过陆昀找到莫秀杯,由胡青阳冒充车主谢林忠,并用假的身份证将桂MA1717轿车抵押给莫秀杯,向莫秀杯借款100 000元,莫秀杯从中扣除4 000元车辆管理费,王力与胡青阳实际骗得96 000元,得款后王力分给胡青阳8 000元。2013年1月26日有人因桂MA1717黑色天籁车归属问题发生争吵,民警前去调查时,王力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陈述其诈骗的事实。案发后,桂MA1717天籁小轿车已退还河池市顺弘物流有限公司;王力亲属已赔偿96 000元给被害人莫秀杯,得到莫秀杯的谅解。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金额96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力在共同犯罪中,是犯罪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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