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肖鹏 刘明朝) 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轻成品油价格上调对从事客运运输等行业的影响而给予经营者的一种补贴,发放的对象应为购买成品油的客运运输等实际经营者。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令车主王强夫妇归还实际经营者李明燃油补贴款22096.42元。
王强夫妇所有的某车辆系从事泾县县城至云岭镇的营运班线客车。2010年6月30日,李明和王强夫妇就该车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约定在租期内,国家给予的燃油补贴双方另行协商。同日,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2011年5月30日,车辆所有人王强与泾县客运公司签订《车辆及营运班线转让(收购)协议书》,约定2011年上半年如有国家燃油补贴则归王强所有。后截止2012年6月20日,2010年、2011年的燃油补贴各19705.22元和18582.83元,由财政部门从银行汇入王强存折。期间王强支付李明燃油补贴6420元。后双方就补贴协商未果,李明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明与王强夫妇签订的租赁合同就燃油补贴的归属约定不明,双方又协商不成,王强夫妇取得李明实际经营期间的燃油补贴没有合法依据。租赁期间王强将燃油补贴领走,使得实际经营者李明没有获得其应享有的燃油补贴而受到损失,且此损失与王强夫妇的获利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强夫妇领取此燃油补贴,构成不当得利。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