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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房屋拆迁合同被判有效
发布时间:2013-08-01 11:41:31
本网讯(陈秀萍)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增多。2013年7月30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布仁、王娜诉内蒙古恒源地质勘查开发院、寰宇房屋拆迁公司(以下称寰宇公司)房屋拆迁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告布仁和王娜系夫妻关系。位于海拉尔区东升路21号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月26日,被告恒源开发院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原告此房产,委托寰宇公司实施拆迁,并与王娜签订了拆迁协议。双方约定拆迁补偿费为18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王娜于2013年3月11日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180万元,并在搬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另查明,2013年5月4日,原告布仁向该院申请宣告王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院于2013年5月30日判决宣告王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原告布仁向海拉尔区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因王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应属无效。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所拆迁房屋为原告布仁和王娜的共同财产,二人享有相同的处分权。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宣告王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说明王娜在签订合同时并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无证据证明王娜签约时在发病期间。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原告王娜已领取了全部的拆迁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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