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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超合同约定面积 房主拒补款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7-31 10:07:19
本网讯(罗彩萍) 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出4.87㎡,房主拒绝给付多出面积的房价款被起诉,2013年7月30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海涛、廖玉敏夫妇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8271元。 2010年,张海涛、廖玉敏夫妇和武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7.08㎡,单价为1698.37元/㎡,房屋总价为198845元。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特别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金额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房价款在面积差异确定之日起30日内结清。 经测绘部门测绘,张海涛、廖玉敏夫妇所购买的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为121.95㎡,比合同约定多出4.87㎡。根据合同约定,应再给付房价款8271元。但经催索,张海涛、廖玉敏既不给付所欠房屋面积差异款也没有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重新测绘,为此,该房地产公司将张海涛、廖玉敏起诉至法院,请求给付房款8271元。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海涛、廖玉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张海涛、廖玉敏亦应按合同约定向付清购房款。综合案件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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