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凯升) 7月29日下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堆花酒业董事长李发亮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宣告李发亮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据了解,这是吉安中院近三年来第一起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发亮系堆花酒业原董事长,2012年2月21日晚在得知自己将要被免去董事长职务后,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前往深圳。3月6日,堆花酒业向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发亮交出上述证章,并于3月16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遂裁定李发亮立即交出证章。5月31日,堆花实业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发亮仍未履行。后吉州区公安分局以李发亮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一审吉州区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判处李发亮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成立,李发亮获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审期间,李发亮及其辩护律师集中力量在“李发亮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这一点上进行辩解。二审法院认为,李发亮在吉州区法院生效裁定面前完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方式上采用听之、任之的不作为方式,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堆花酒业经营受损和吉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损害了吉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