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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有财产执行的难点及处理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07-26 09:44:21


    民事执行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职能,在本质上是一种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力救济,因此其首要功能就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涉及到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情形,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法院在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同时,还要兼顾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我国目前关于共有财产执行问题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本文从共有财产执行的难点和对策展开论述,以期对执行实践和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一、共有财产执行的难点

  1.共有财产执行的程序无具体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关于共有财产的具体执行程序和方法,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查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说,该条是指导法院执行共有财产的纲领性条款。但从内容上看,该条过于笼统,涵盖面太窄,给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留下了太多的模糊与空白之处,以至于在执行实践中各人理解不一,做法也大不相同,引起了诸多的混乱。

  2、析产处理造成执行难。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位(应该是代位被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进入析产程序后,法院只能中止执行该财产,被动等待诉讼的结果。而现实就是在实际执行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同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基本没有人愿意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嫌麻烦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

  3、共有财产的处置、变现难。由于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为多人,对任一所有人共有份额或权利的执行都关系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极容易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反对和抵制。同时,由于其他共有人一般与被执行人关系较为紧密,在共同共有中更是具有特殊的关系,其很容易串通一起,不但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协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或给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粗暴对抗执行。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同时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在执行共有财产的实践中,法院一般要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争取其同意法院的执行方案,但实践中极少得到他们的配合和支持,轻则消极推脱,避而不见;严重的则是利用法律程序,动辄提出异议,浪费司法资源,拖延执行进程;导致执行所耗时间拖长,执行效率大为降低。

    4、查明共有人的共有份额难。一般情况,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但也有可能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还有可能原来有约定,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与其他共有人恶意串通故意降低其份额。这些情况都需要法院一一查清,为执行工作加大难度。

    二、对共有财产执行的处理

    1、法院可在不和司法解释本意相抵触的情况下,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共有财产执行的新思路、新办法。

    2、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对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而主张权利的任何请求,均不予支持。

    3、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4、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5、严格区别父母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权属。子女向父母给付的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蓄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

    6、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前者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需家庭成员共同为之;后者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

    7、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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