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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父或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作者:杨坦   发布时间:2013-07-25 09:55:10


    【案情】

    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4年非婚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儿子,被告已经支付巨额口头协议生子的费用给原告。2011年8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抚养两个儿子,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抚养两个孩子。在法院判决前后期间,原告多次到被告处探视小孩,原告认为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和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被告认为原告在探视小孩时不注意教育方法,影响到小孩的健康成长和被告的家庭和睦,不同意原告来探视小孩。原、被告为探视小孩的问题各执己见。

    【争议】

    争议一:按照口头约定“代孕”后,被告已经支付巨额“代孕”费用给原告,按双方的约定事情已经了结,不存在探视权问题;

    争议二:原告作为母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探视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应该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

    【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告作为亲生母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探视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探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行使探望权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和被告的家庭和睦,但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的过错行为,依法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探望权如何行使问题,因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父、母、子女等当事人的利益,故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有所限制,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本案中,双胞胎男孩已于2010年2月跟随被告生活至今,生活习惯相对稳定,原告诉讼请求提出长期、连续与两个孩子共同生活,而被告坚决不同意,且原告的工作、生活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以上门探望两个小孩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较为合理,这样,在保障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同时也照顾了两个小孩的感受还兼顾了被告的生活方便,一切以孩子为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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