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再谈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法治理念的运用
作者: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07-25 10:05:3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命根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是政法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解决自身存在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必将对我国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人民法院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应对新形势要求加强法院建设,保持法院工作正确方向、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不仅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丰富内涵,更要把社会主义理念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之中。任何事业、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正确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都提出过不同的政法工作指导思想。但是,相对以前各个时期的各种提法,中央这次提出的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全面,更加科学,更加具有时代性,更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根本保证明确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系统而全面地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方面面。这些内容和要求都是在深入研究当前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有别于西方的法治理念,更加注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国民素质的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好这一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对于我们提高思想认识,澄清模糊观念,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都具有重要作用。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在基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践活动中,应该着重解决以下突出的问题:

    一、着重解决思想感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是人民申张正义的地方,全体工作人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法官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对人民群众要有感情,牢记胡总书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坚决克服冷、横、硬、推和吃、拿、卡、要的衙门作风,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案难办的官僚作风,像宋鱼水和金桂兰那样,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充分吃透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多做执行的和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审判执行中的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的关爱和人性化的服务,努力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

    二、着重解决思想意识问题,在大是大非原则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律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前提。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如果法官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弱化司法功能,损害司法形象,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法官必须在思想上树立政治合格的观念,在行动上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始终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之路。

    三、着重解决就案办案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此,法官应当摒弃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开拓性的完成任务,做创新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正视我国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态,正视我国改革开放不足30年的短暂历程,正视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还比较薄弱的现实,正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和文化差异,在吸纳西方法律成果方面,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和政情,谨慎行事,稳妥推进,逐渐吸收利用,切忌消化不良,努力避免就案办案引起的高上诉率、高上访率、高申诉率和高再审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宁事息,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有的案件(虽然为数不多),案件已经执结多年,但被执行人常年累月申诉、缠诉,不管申诉、缠诉的人有理、无理,我们都应密切关注,将案件交到责任心较强的审判人员专门进行调查,将了解到的情况及初步意见汇报,由审判委员会集中讨论,对裁判、调解过程中,确无实体处理以及程序上的错误的,就要坚持原审判及执行的正确做法。并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答复申诉、缠诉的当事人。对在裁判、调解过程中确有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对执行不当的,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纠正错误的方式,采取大众公认的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执行。

    四、在审判执行工作始终中贯穿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案、树立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理念,不分性别、种族、贫富、职业、信仰等,都应以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搞对待熟人、朋友、有身份、地位的优先审判执行,否则拖后审判执行的区别对待主义;对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不管其地位、身份等,坚决依法予以执行。在审判执行中要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执行的法官来说,维护法律权威和维护法院形象是一致的,既要求执行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铁面无私,善打硬仗,又要求执行法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的综合素质,自觉模范地遵守法律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服,百姓的认可,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五、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客观事实,其中原因非常复杂。但是,人民法院应该多从自身方面查找原因,狠练内功。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作风和纪律素质,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执行公正,保证执行工作人员不出问题。其次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找出本地区目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结案率。三是加强执行力量,认真清理执行积案。我们要抓住贯彻落实中政委52号文件的契机,加大执行力度,完成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四是逐步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专题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在党委的统一牵头下,与公安、工商、城建、土地、房产、金融、新闻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发文,明确职责,互联网络,协同“作战”,整合公共权利,优化公共资源,使众多职能部门联起手来,形成合力。法院要建立起功能强大、内容详尽、查询方便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为各职能部门提供准确、完备的赖账单位和个人的综合信息,并积极与邻市、省内、国家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加方便地开展执行工作、最终彻底解决“执行难”做好前期基础工作。

    六、抓好刑事案件的罚金刑的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自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以来,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许多类案件中广泛适用,其在遏制犯罪,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上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但罚金刑实行以来,大多只重视案件宣判前的动员缴纳,而忽视判决生效后的缴纳执行工作,导致大量的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以罚金刑的作用来震慑犯罪。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的罚金不能收归国库,因此,规范罚金刑的缴纳执行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七、积极促进审判调解与执行和解,推动社会和谐。促进审判调解与执行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矛盾相对集中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重视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着力强化和解结案。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不和谐的因素,双方才进入公力救济的诉讼和执行程序,而如果我们所采取的执行方式方法不当,那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雪上加霜,有的案件执行结束了,而社会负面影响扩大了,社会负担加重了,这不是我们执行的初衷。目前,实践中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尚不具有普遍性,执行和解结案率还不足20%。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和追求审判调解与执行和解,充分发挥其对钝化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第一,思想上要克服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应以维护一个和谐、安宁、愉快的社区生活环境为己任,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中,要切实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到依法支持和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来。”其实在国外,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的最佳效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就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是极其有害的,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官应当本着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出发点,多做思想工作,努力促进执行和解,将矛盾冲突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预防暴力抗法,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要讲究方式方法。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一般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激烈,法官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工作,不要轻易放弃促使双方调解和解的努力。在具体执行措施上,采取灵活的方式,刚柔相济,以柔为主,以刚为辅。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应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努力为冲突双方提供沟通的渠道和平台,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双方以积极而平和的心态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

    八、重点解决审判监督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和执行,办结案件的质量如何,关系到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是否信服,关系到矛盾纠纷是否得到彻底解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能,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六类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即发回重审或全部改判案件、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后改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执结的全部案件逐案评查;对评查结果逐月通报;对通报出的问题兑现奖惩;以每月案件评查结果为依据,建立《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以《法官个人司法档案》为依据,考核、奖惩、使用和晋升法官,对法官办案实行终身追究制,使法官时时小心,处处谨慎,思想上防微杜渐,行动上不越雷池,在各种诱惑面前,不为所动,自觉做到“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监督水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