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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探微
作者:王永东   发布时间:2013-03-07 10:40:45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的,用于指导法治建设、法治制度、法治活动的价值观和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活动的经验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1]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与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

    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形成总是和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关联,是不同社会制度模式下对法律文化和法治客观规律的提炼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理念的一种,具有其本质特征与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是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念的升化和集中体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永保法治活动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深理解:

    1、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性。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世界上革命性、科学性最强的世界观、方法论和思想理论体系,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和完善自身的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相对稳定、不可动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中,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一以贯之地继承和发展,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法治思想中的内化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内涵和实质要素。在政法工作中,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

    2.一心为民的人民性。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纲领、目标任务和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这是由党的性质和纲领所决定。立党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认识和把握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结果,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来指导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指导政法机关的实践工作,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3.科学发展的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对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经验的继承,也是对社会主义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这就决定了其能够充分吸收前人的智慧,克服前人的不足,因而是充分借鉴和继承的法治理念。它是经过充分论证的法治理念,是全党智慧的结晶,具有高度的科学性。

    4.兼容并蓄的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非一日形成,而是我党领导人在和长期的法治建设中逐渐探索、系统分析、科学提炼而来的,体现了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广大法制工作者的智慧,是一种历史的传承。例如,具有鲜明中国司法特色的调解制度,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依然采用了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不是静止存在的。它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也不是孤立的个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不断吸收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的同时,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经验,克服不足,摸索出切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法治运作模式,形成具有科学指导作用的法治思想和理念,并处于不断实践发展创新过程之中。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其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其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其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3]只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才能全面了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做到胸中有全局;才能正确把握法院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处的地位、肩负的职责及所追求的目标;才能在法院调解工作中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就执法者而言,就是要树立崇尚法律的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立法工作的加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已成现实,但是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崇尚法律的意识不可或缺。在法律实践中,如果同样的事有不同的处罚,同样的错有不同的追究,就会削弱法律固有的权威,损害法律应有的尊严,动摇人们对法律的期望,阻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执法者必须对法律充满热情和信心,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从而更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包含有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方面的内涵。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政法机关要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严密防控打击违法犯罪,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走群众路线,首先必须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政法机关机构建设,保障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群众工作,在新形势下,坚持专群结合,集中体现在强基固本;其次,要学会做群众工作,特别是要学会做群体性事件等特殊状态下的群众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在工作中政法机关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司法保障,要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充分体现亲民、爱民、便民、护民的工作作风。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维护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准确把握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使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体现为反对特权、禁止歧视。及时高效是检验政法机关打击、控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能力与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求政法机关提高时间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程序公正则意味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检验法治实践和政法工作成效的客观标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大局”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政法机关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专门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必须坚持法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方向,自觉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所肩负的重要使命而不懈努力,保障党和政府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与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政法机关完成法律所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强有力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才能保证政法机关全面发挥好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地位,最根本的就是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牢占领法学舆论阵地,武装广大政法干警的头脑。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服从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在我国,除了各级党委注重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直接领导外,逐步形成了由党委政法委代表和协助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制度和模式。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是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结论。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深层次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最新概括,其内涵博大精深,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

   (一)法院调解工作必须讲政治。按照马克思主义主义观点,政治是以政权为核心的阶级关系和人民内部的全局性关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理念,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想、政治原则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讲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4]执法为民要求一切为了人民,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矛盾纠纷大量增多,法院调解在当前纠纷解决机制中扮演新的重要的角色,而只有坚持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才能确保法院调解坚持正确社会主义方向,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倾心为民。

   (二)法院调解必须讲法治。法治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是一定的政治之下的法治,但是不能用政治代替法治。我们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面临的许多问题最后都可能归结为法治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思想、信念、观念,解决的是法治领域的认识问题。法院调解是以一定的法治理念为依托的实践活动,不能脱开法治规律、法律原理,要善于通过分析法治规律、运用法律原理开展调解工作,从法律调整机制入手创新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功能。

   (三)法院调解必须讲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科学总结,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系统性,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念。法院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实践性活动,必须体现这一科学理论的要求,在讲科学上下功夫。而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设计存在许多缺陷,例如法院调解原则的规定不尽合理。[5]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我国现代法学理论引入诉讼契约理念。[6]更加强调当事人的合意。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指导,才能使法院调解制度日臻完善,同时在调解实践中准把握调解工作的规律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四)法院调解必须讲实效。所谓实效,就是实事求是,力求实际效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源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动实践,具有浓厚的实践特征,必然要求调解工作进一步突出实效,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实实在在保障人民权利。

    三、法院调解工作怎样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理念只有与外在的具体制度和运用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对法院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而且通过指引和导向、评价和鉴别等路径,具体指导、推动着法院调解工作的发展。

   (一)保持正确方向

    保持正确的方向,就是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包括坚定政治信念、恪守政治原则、坚持政治立场等。法院调解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调解的自愿性这一本质属性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符合现代诉讼制度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本原理,调解程序的简易、灵活性和结案的高效性能够更好地实现诉讼效率,从而有着其存在的社会土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极大发扬,开始接受和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都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许多地方也开始重视诉讼与调解之间的衔接,并进行了许多诉讼替代性的调解工作方式。最高院黄松有副院长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多途径调处民事纠纷,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程序规定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部分民事案件的先置程序,更加明确了诉讼调解在新时期的发展的法律地位。法院调解正沿着正确的方向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二)树立正确的理念

    首先要树立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具体体现在调解程序中,实质上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意。自愿又是形成合意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用以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以及双方都自愿认同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且不是听命于审判人员或其它人员,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合意。因此,无论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还是在具体的调解程序中,都必须要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点。首先要真正做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合意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还是选择审判,都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如选择调解程序,还得要保障当事人对调解方式、调解人、调解时机等合意选择的自由。另外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上,也得要尊重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调解协议是否能达成,必须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其次要树立正确处理调解程序中的当事人处分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关系的理念。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在调解程序中,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处分行为,要保障而不得阻碍处分权的顺利实现。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监督、指导:(1)当事人的调解自愿性在一定范围内要受到法院的制约。(2)在调解程序中法官要履行好对当事人的阐明义务。(3)法官要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三)奉行实践观点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的基本的观点。法院调解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不折不扣地奉行实践的观点。因为法院调解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主观见之客观的实践过程,是一种需要付出不懈努力的实践活动。法院调解只有能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人民权利,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奉行实践观点,就要像陈立同志讲的那样,“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坚持实践第一,把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对法院调解的指导真正落实到实践中去。

   (四)坚持改革创新

    在当今这个改革创新的时代,不进行改革创新,抱守残缺,就不能推进工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提出,实际上就是多年来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创新法治观念的产物。法院调解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创新,如为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弱化法官的职权主义,强化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改革调审合一的诉讼体制,减少审判权对处分权的影响,构建以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中心的多元化现代诉讼调解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7]又如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行政诉讼调解机制。[8]只有勇于创新、摆脱狭隘的经验主义的羁伴,法院调工作才能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水平。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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