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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的法律语言运用与规制
——以政府规范管理普法读物为视角 作者:杨坦 发布时间:2013-07-16 15:37:00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我国宪法,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公民的法制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增强。无论是宣传法制信息,还是为满足公民知法懂法用法的需要而进行法律咨询活动,在当今法治社会提倡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法律普及的重要性便再次被提上日程,从五五普法到六五普法,全国各地统编教育读本,有力地推动公民法律素养的养成,推动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法律普及有别于立法语言的严谨、规范,也不同于司法语言准确、易懂、口语化,它根据大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是专业化与大众化的有机结合。经过立法、司法后,法律最终要通过普法语言让群众懂法、遵法、守法、用法。根据社会的需要而产生,为了保证满意、有序的生活方式而制定的法律,它的行为准则强制某一个社会的成员去作或不作某些行为,普法语言这个载体转化行为准则,使之大众化,这就决定了本文以言语行为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手段最契合法律行为准则和普法本质、任务。那么,充分考虑“话语生成和话语参与者的理解过程”(1)也是普法语言研究的一部分。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普法理论基础,运用普法语言研究理论,利用言语行为分析法探寻普法语言准确并通俗地解释法律、法规和阐明立法目的、意义的途径,从而实现普法读本的易读性,广泛塑造公民的法治思维,培养法治意识,为实现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探寻普法理论基础 普法理论在很多人看来不成体系,无从探寻,提及普法的时候更多的注重普法的途径以及目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给“六五”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目标。要达成这个目标需要以法治国家理论为基础,法治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与基本精神,经过历史的变迁,法治国家的价值已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而法治国家的核心理论便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用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制约政府的行为,使得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落实,最终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的权益。(2) 法律是“使人们的生活根据理性予以衡量并与他人达到协调的、由法学家著作和司法判决的哲理性发现并加以具体发展的一整套原则”(3)。而语言是法律普及不可或缺的工具,大卫•休谟曾说过,法律文本与事相之间的关系,离不开对语言的分析。(4)普及途径可以多样化,但是语言作为载体则是不可或缺的。人一开口说话就要组织语词表情达意,法律普及就好比人开口说话,这里的话便涉及法律术语和语句的转化生成研究。从发生学上看,言语行为先于语言系统(5),施加言语行为后方可产生语言现象,言语行为经过合乎句法规则的组词造句,表现出来就是语言运用。 言语行为分析理论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最先提出,最初针对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他认为,言语行为包括了在特定环境所说的话和说话行为,并将目光放在说话的意图上,并谈到另一个层面的言语行为,即通过说话影响自己或他人的思想、感情或行为,从而获得某种效果。这也与普法语言的任务和目的有所契合。 规范性要求法律普及能准确阐释法律条文。法律普及语体风格可以多样化,最终目的是让群众懂法。专业术语怎样普及?普法语言在语法、句型、句式方面表现出大同小异,没有专业与大众之别,只是,大众的语言习惯决定短句则是较易被接受和消化的。法律词汇普及是重中之重,句式转换作用对受众的接受度的影响力普遍被认为不容小觑。 法律普及中牵涉到法律语言运用的即为普法语言运用。普法语言运用研究领域的成果很少,因为至今缺少普法语言研究的读本,研究较多侧重在立法和司法语言“法言法语”的研究上。近年来,随着普法的科学化发展,普法语言引起相关的重视。普法语言在李振宇《法律传播学》、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的《论诠释法律的意义整合》(6)论著中零星提及,越来越多人关注法律语言的易读性、通俗化。一位硕士研究生(7)撰写过一篇有关普法语言研究的论文,范围过大,不免空泛。 二、普法教育读本:想说爱你不容易 许多职能部门特别是以政府为主,面向不同的对象,都担负着实施法律普及的职责。由此,大致可以划分出,法律普及面向法盲人群,面向企事业单位职工,面向青少年等,根据不同的形式又可以将法律普及细分为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制教育读本。我国实施了多个五年法律普及计划,一大批国民接受了普法教育,国民的法律素养有了较大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法治化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判断逐渐形成。但是长期的普法实践表明,从1986年发展到现在的第六个五年普法时期,我国普法教育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合理的问题。单从普法教育读本来看,它的语言运用问题也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教育读本种类繁多,依据标准不一 教育读本已出版发行了“六五”普法教育读本,较其他类型的普法发展更为完备,它作为一种教材普遍发行于不同的人群中,所起的普法作用最为显著,有力地推动我国实现全民普法。诸多普法教育读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内容涉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历史“回头看”,追溯法律条文和规则来源,解析法规,阐明立法目的、意义。目前除了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六五”普法教材等之外,还有由原全国人大办公厅直属、现由中宣部主管中国出版集团所属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六五”普法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被列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图书。 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六五”普法读本》是行政机关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干部、教师、职工普及法律的教材,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一直被视为普法重点,要求通过普法教育读本形式,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氛围。这本教材的主要内容是突出学习宪法,详细讲解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多侧重解析近年来有所修改或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二)教育读本中对法律术语的解释不够清晰 在普法教育读本中,我们常常可以读到,“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8)解释法律术语“预告登记”的同时又引入了另一个新的法律术语“请求权”,普法的效果不仅不明显,反而把人绕晕在里头而产生抵触心理不愿主动接受读本的教育。“该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9)“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0)模糊语词如“其他”、“人身自由”等随处可见,而对它们的界定或者相关的解释比较难见到。 (三)近义词随意替换 教育读本在解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时,认为“法条的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备和财物的保管责任。过去有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查封扣押的场地、设备和财物擅自拿来使用……”(11)在涉及没有认识困难的“场所”一词时候,前面用“场所”,而后面用“场地”替代,在普法中应该慎用词义相关却有微妙区别的同义词。 (四)语句多有语病 该读本在解释《物权法》第二十六条法律条文时,为了强调该法律条文的切入点和关注点,即“本条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12),“而修正案中规定有权指定援助的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13),语句冗长、无序,“集体”和“群众”稍显多余,一般表述为“广大劳动群众”即可,读本在介绍法律援助相关内容时候,应表述为“而修正案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指定法律援助”,这样的法律语言更加通俗易懂。“事实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有时也表现为非常具体的问题”(14),法律普及中以事实、法条解读为主的同时,也注重阐释立法目的、精神。 三、现状背后:有一双隐形的手 (一)普法语言固有特性之形式抽象性和模糊性 我们言说、思辨的对象是与世界的关联物,而关联物并不是世界的一种真实存在,而是人的理性概括。法律语言具有形式抽象性,语言无法面面俱到穷尽对事物的描写。这样看来,法律语言以及普法之所以会让普通群众难以理解,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语言的抽象化、概念化。专业性与通俗化本来就是一对相对立的两方面,普法中迫切需要处理相互对立却不得不统一于普法语言的这两个方面。 法律专业术语自身存在模糊性,如“配偶双方”、“无罪推定”、“善意买受”、“无因管理”、“欺诈”、“诈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普法教育读本中,对这些词错用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词的解释篇幅需要增加,注意区分两者之间微妙的差别。意思相近,内涵不同的法律术语大量存在,如“被告人”和“被告”、“终结”和“终止”、“罚金”和“罚款”、“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印刷失误等原因,导致错用。中国政法大学刘红婴曾对法律语言的社会认知度做过调查,调查显示:民众看不懂法律的原因在于法律术语过多占46.81%,内容太专业占23.40%,语言表达繁琐占19.15%,其他占10.64%。(15) (二)普法语言中长句较为普遍句式常用长句也是普法中影响普及效果的一大因素。 舍曼(sherman)、贝茨(betts)等研究表明,阅读难度大的原因之一是使用了复杂的长句。除了国外研究通常关注的句子长度、不同字词的百分比、介词短语的数目、冷僻字数目等,还有其他不少因素需要考虑,如受教育者的教育背景、生活环境也是影响普法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16) 四、解决普法语言运用问题的对策:法律普及中生成和转化语言 (一)生成和转化语言 乔姆斯基《句法结构》一书认为:句子的形成是由于把深层结构转变成为表层结构,是“转换生成语法”不断操作的结果,如x→y xy xxyy,这个是短语规则的改写,x直接改写为y,也可以按照规则进行移位、删略、添加改写为xy或xxyy。句子由主语和谓语构成,主语和谓语可以由许多符号或者成分充当,遵循转换生成规则,可以生成无限的句子。只要我们掌握了基本的语言能力,我们所有人都能理解数不清的句子。(17)语言技能从根本上说是创造性的,我们理解的无穷尽也标志着我们想表达的意思的无穷尽。对于掌握了基本的语言能力的普法对象,专业化和大众化的矛盾显得柔和了些,突出的问题就表现在对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上,表现在根据法律逻辑和语法规则转化句式上,使之通俗易懂并且符合规则。根据这个理论,我们对句子单句、复句都可以理解,复句和单句的差别只在于复句承载更多信息量,句子里又嵌入一个句子。这只要读者放慢阅读便可消化的过多的信息量。 (二)读者的不同背景要求用概括加列举注解 术语、转换句式提高大众理解面教育读本面对一群大众,因为读者的性别、年龄、职业、社会经历、生活环境等等的不同,所以读者对法律专业词汇的解释和理解会有出入,于是可以采用抽象概括的方法来表达一个最大限度的信息,再通过列举的方式拉近普法对象对概念的认识,融入日常生活经验。这样一来,法律的准确性得以保障,又便于大众阅读。以此方式以便更好地解释法律术语、法律条文,也有助于加强法律普及的效果。对于特殊句式,如“应当”句、知道和应当知道的不同,“可以”句,要注意放在一起区分两者的区别,比较区分后有助于增进理解。 (三)普法准确性、易读性决定普法言语行为 第一部分提到,言语行为先于语言系统,而法律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个变体,即社会语言学里的“行话”,用大众语言的语法表达许多专业概念,普通民众听不懂在于有很多“行话”。具体的言语行为通过抽象、删减、列举、组合等组词造句方式来生成法律语言,那么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应该取决于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法律言语行为构成遵循以下规则:“法典准则、话语权准则、一致性准则、程序准则、证据准则、易读准则、时间准则”(18)。普法则以准确性为前提,以易读准则为主,以此出发考虑,具体言语行为怎样处理法律“行话”?一是增加定义项,定义项与被定义项要吻合,定义项不可超出被定义项的范围;二是权责合一,分析法律条文、规则的特点和构成要素,解构要素并进行解读,辅以典型事例说明责任和权力对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用相关的责任解释权力的出现。以合理的逻辑推断,辅之以探寻拥有大量语言行为的案件事实适用哪条法律,充分解读法律、法规,阐释立法意图。 (四)教育读本语言形式、内容主次要分明 教育读本也可以收录以案说法、文艺作品等,但是最基本的还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要因法律条文解读中不可避免的“生硬”而因噎废食,法律的严肃性、严谨性决定了“生硬”,但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觉醒,这种解读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加强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也是普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教育读本一是可以继续采用一定的篇幅阐释条文的目的、精神,以事实解读为主,同时弘扬精神。再者,通过典型案例、问题来对法律术语、法律条文进行解读,训练大众的法律逻辑。 (五)教育读本合理运用语境 普法语言运用中出现的语言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语言并不能概括现实世界中所有的事物,模糊性有利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在普法语言运用中,可以通过语境确定模糊语词。通过上下文的表述,定义一个词语的范围,如“合理期限”、“紧急情况”,在司法解释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下,定义模糊词语,最后做出裁判。因此,模糊性可以“在司法过程中被逐步消除”(19)。出于对普法效果以及对法律规范、公正的要求,即塑造严肃、权威的法律形象,普法过程中,也要求逐步消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才会有所增强。 “诠释法律之所以要追求一种美学的境界,在于不仅实现人们对法律的理解,而且实现诠释法律者相互之间的理解。”(20)那么,普法教育读本也在于追求语言运用的美学境界。但是,不能因为解释的多样化而否定法律的整体性和准确性。准确、严谨是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讲究语言运用的美,讲究合法,有韵律,才能以独特的决策智慧来实现法治秩序的统一,实现解释自由与秩序构造的合理配置。普法语言运用,美在句式的多样化,单句复句交替使用,长句短句自由变化。 结语 普法语言是普法的载体,普法语言运用科学有利于推进普法全民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通过普法训练,让人成为一个能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普法语言承载了传法授业的功能,普法语言首要特性是准确性,在言语行为分析中,准确要素让言语行为首先遵守公正的法律原则。它的准确性、易读性、通俗性能够提高普法的效果,有利于塑造公民的法治思维,培养法治意识,为实现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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