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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该针对哪种行为提起诉讼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19 10:23:00
【案情】 龙某因对县公安局作出处罚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由,裁决不予受理。龙某不服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提起诉讼的主体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复议为前置条件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能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裁决提起诉讼,而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龙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裁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了及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选择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复议,也就是没经复议机关复议。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不予行政复议决定权,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所以,龙某应以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复议裁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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