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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分割尚未收到的稿费?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19 09:55:09
【案情】 张先生为一名专栏作家,其妻李某未外出工作,平时在家照料家务并为张某写作提供辅助工作。后张某以与李某无共同语言、夫妻无感情为由,提出离婚。李某同意张某的意见,但要求在分割财产时,有一笔张某在半年后才会收到的稿费及出版费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提前分配。张某以该财产为个人知识产权所孳生的财产为由,不同意分割。 【分歧】 该笔稿费及出版费为张某知识产权收益,且将在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解除之后才能够收益,能否在离婚时提前进行分割,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分得该部分财产。理由是:第一该笔财产为张某个人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第二该笔财产为不确定财产,该笔财产尚未确定实现,就算实现也在二人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即不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种意见:李某对该笔财产应分得适宜份额。张某已完成了实现该笔财产的所有先期工作,收稿费及出版费只是附期限实现的,而不是附条件的,即该笔财产的实现只是时间问题,除发生不可抗力,实现财产收益并无问题,该笔财产应视为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予以作合理分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夫妻共有财产之概念。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基本特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张某的稿费及出版费为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人妻共有财产概念应有之义。 二、该财产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主要是看该财产的来源及取得的时间,而不是看它究竟是在谁的“名下”。 张某已完成了实现该笔财产的所有先期工作,收稿费及出版费只是附期限实现的,而不是附条件的,即该笔财产的实现只是时间问题,除发生不可抗力,实现财产收益并无问题,该笔财产应视为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三、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分割时应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已得利益的财产权中分割。对期待利益,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一次性适当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为宜。 综上,李某长期为张某写作做辅助工作,对该财产的形成也作出一定的贡献。该知识产权收益为期待利益,张某作为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应在离婚时一次性适当补偿一定款项给李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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