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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黄振行   发布时间:2013-07-18 09:01:08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它担负着保卫、押解、值庭、看管、送达、拘传、拘留、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职能,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并对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协助查封、扣押等进行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司法性、武装性和行政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益繁重,司法警察工作的范围也随之增多扩大,而司法警察的现状和管理还是停留在过去墨守陈规的模式,如何改变落后的状态使其适应现代的要求,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问题

    (一)突发事件的范围扩大,危险性增加,警力明显不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法人[1992]35号)文件的规定,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以右江法院为例,本院虽然能按规定配备专职司法警察23人(其中男警20人,女警3人),但由于本院地域分散,每个法庭要配备一到两名法警(我院四个法庭,按规定至少要配备四名法警),每天机关大院要4名法警值(安检值班2人、巡逻1人、监控室1人),平时法警还应付要开庭、送达、出车、协助执行、参加当地社会维稳、六名同志负责全院计生执行工作及两名同志参加征地拆迁等大量工作,经常遇到既开庭又有协助执行、出差或者有个别同志请假的时候,没有警力可调配使用,导致某些工作脱节或者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根本没办法完成任务。突发事件的范围从惯常发生的执行现场,扩展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过程中,涵盖了整个审判战线,信访、接待时闹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加,并表现出有明显的组织、策划等特征,如不及时预防和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由此可知见,警力不足已是迫在眉睫,不容忽视。

    (二)警队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不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

    按照《全区法院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有部分法警有文凭没有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差,协调与处置能力低,稍微碰到复杂一点的事情就手忙脚乱、不会处理。另外,有个别法警的身体素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暴力抗法的时候,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不能保护执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致使执行工作被迫中断、执行人员受伤等情况,以我们提出执法规范化的标准有一定的差距。

    (三)管理上有漏洞,个别干警思想不稳定

    自199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成立了独立的法警机构,强调了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管理,但在具体的管理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兼职法警过多还比较突出,未能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什么也不管或者管不了,比如训练经费、服装订购、干警的政治待遇和从优待警等等问题没办法落实,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很多人还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人犯,受人指派,是配角性的工作,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或低无关紧要;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学不到什么东西,且司法警察晋升的机会少,不管如何努力都得不到什么功劳,把法警队当成养老院,得过且过,想着如何调离法警队;特别是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纪偏大的法警身体素质较差,积极性低下,牢骚怪话多,思想很不稳定,很难管理,可以说这些同志已不适合在法警队工作。

    (四)警用装备落后

    警务装备是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法警队应配备相应的专用囚车、指挥车和送达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警械具,押解、值庭、看管、执行时应佩带武器,刑事法庭、羁押室、重要部门、重要位置等应设有监控设备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装备与设施未能配全、配齐,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基层法院根本就不佩带武器,这些“软件”环境已严重的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战斗力,与公安机关的民警配备装备相比,可谓是天壤之别。落后的装备严重影响了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的安全系数,法警本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要如何如何保护好法官和当事人的安全了,同时制约了系统训练、执行等工作正常的、顺利的开展。另外,警队的枪库(绝大部分基层法院没有枪库)也存在着隐患,“三铁一器”不够牢固,报警器也未能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或与本院值班室联网,枪支管理的安全隐患多,容易发生涉枪事件。

    (五)业务技能训练不形成常态化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就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队伍,为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年每人不少于25个训练日,每月召开一次训练总结会议,交流经验;每半年对专业技能进行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以此来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但是,工与训经常有矛盾,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内容、训练人员“四落实”难以达到。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训练装备不完善,没有专用的训练基地,所以,警队的训练难以形成系统化、常态化。

    (六)执行死刑心理压力大

    执行死刑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依法剥夺已判处死刑犯生命的一项重要执法活动。执行死刑是一项心理和精神压力巨大的工作,司法警察一方面要承担社会的压力,一方面要承担死刑犯家属、被执行人有传染病(特别是肺病与艾滋病等)等带来的巨大压力,致使司法警察心理负担过重,很不乐意或者勉强的去做这项工作(包刮死刑犯的押解与执行)。按照《全区法院贯彻<人民法院法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特殊岗位上的工作应有相应的补贴,但目前仍无统一标准,执行死刑的补贴定得太低,这些都是司法警察不愿意进行这项工作的原因之一。

    (七)执法体制不规范,警队与办案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少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义的体现。过去,法警的主要任务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除了安全保卫工作外,民事值庭、车辆管理、燃料分配、协助执行、中心工作等等往往也需要法警去做,法警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首先体现在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是辅助的作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做出指令。其次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那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执法手段也不明确,无法入手,无所适从,有时法官不在场,又得不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因此,遭遇暴力抗法类见不鲜,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每当办案单位在紧急情况急需警力支持时,因不及时出警或者没有警力可出而导致怠误战机,局面得不到及时控制或越演越烈,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可见,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视。

    (八)法警待遇低或落实不到位

    尽管上级一直强调从优待警,认真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法警的后顾之忧,可到目前为止尚未真正解决、落实法警的待遇。比如法警的职级、津贴、补助、保险、保健、培训和各种补贴等,特别是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夫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至今不少基层法院难以得到解决,这也充分说明上级领导关心不到位,重视不够。法警的服装也没有按时、按量发放,这些问题或多或少的挫伤法警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制约了队伍的规范建设,并容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或吸引不到优秀人才充实法警队伍。

    二、完善司法警察队伍的对策

    如何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人民满意、党组放心的队伍,根据基层法院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深入开展典型引路和警示教育,把教育活动作为加强警队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安全稳定的有利对策。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要发挥好职能作用,首先要有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保障。因为在金钱、权势和利益面前,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战,有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守本职工作,有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有少数法警认识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认为法院工作应以审理案件为主,法警工作只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法警队作为法院的内设机构,个别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工作存在一些偏见,对法警的工作不是很重视;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少,难得表彰嘉奖,队伍思想不稳定。这些不良现象有害于特定的、重要的工作的发挥,影响了、制约了队伍建设。因此,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干警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使他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统一,克服消极、厌烦情绪,增强司法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变能力。警队的领导要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不良的思想苗头,采取谈心、疏导等方式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使其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神圣感,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供政治思想上的保证。

    (二)理顺司法警察进出渠道。但根据最高法院通报法院发生的被告人脱逃事件来看,多是因为法警缺乏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因此造成被告人自残、自伤、脱逃、劫持被告人等严重后果。近年来,本院为狠抓法警队伍的素质全面提高,严格按照录用和聘用司法警察的实施办法来严格操作,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警队,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从2008年以来,我院已先后录用警校的毕业生两名、退伍军人一名到法警大队工作。警校的毕业生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操作性强,退伍军人的训练有素,军事技能较好,这些人员有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都有良好的基础,只要加以综合培训,就会很快适应法警工作,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同时,对于一些年龄偏大、身体素质较差的同志已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强的工作特点,影响了队伍的战斗力和工作效率,可以安排做内勤工作或者转岗,让法警队伍真正实现专业化、年轻化、正规化。

    (三)适当增加警力。司法警察日常承担着押解、值庭、送达、警卫、协助执行等多项工作,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法警队伍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难题。各基层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将司法警察编制纳入全员干部编制内统筹考虑,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本院新上任领导高度重视警力不足问题,除按在编人数的12%比例配备司法警察外,已向区政府请示,请求聘任适量的司法警察。

   (四)强化科学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归口集中、统一调动”的体制,这一管理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专业的、正规的司法保障力量,最大限度发挥警队整体与机动作战的功能。目前,有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还未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不少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有些法院虽已实行编队管理,但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还是自己管理,没有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因此,必须从贯彻《暂行条例》入手,上级法院要坚决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

    (五)举办规范化活动讲座,把技能培训的落脚点放在提升警务保障能力上,尤其是提高特殊情况下处理特殊问题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通过典型事例的剖析,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讲解规范的做法,大力培养和树立“业务能手、执法标兵、技术骨干”等典型,着力解决履行职责不认真、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养成“坚决执行命令,认真履行职责,警容风纪严谨”的工作作风,把执法为民落实到司法警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于重大案件、有严重安全隐患、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亲属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必须制定预案,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在采取强制措施、参与民事执行时,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暴力抗法等各类突发事件,在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人民群众要求。对于安全保卫工作,要按规定配备武器和単警装备,规范执法铺助人员管理(协警和保安),绝不能把他们流于形式或者当“花瓶”一样摆放。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求司法警察具有较强的对抗能力和保护能力,快速高效的完成各项任务,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将伤害减少到最低。因此,各级法院法警队要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技能训练的深度和广度,向教育要素质,向训练要警力,特别加强加强突发事件处理的训练,以达到临急不慌、合理处置的目的。

    (六)不断更新完善警用装备。先进的警用装备可以更加有效的发挥司法警察的战斗力,落后的警务装备会削弱司法警察的威慑力和战斗力,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就是这个道理。我认为,要更新司法警察的装备,首先领导要重视,在经费上给予相应的倾斜。公安机关提出了“科技强警”的口号,高科技警用技术分分配发到一线实战单位,这几年公安民警的战斗力大大的提升。这些经验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建设司法警察队伍的有益参考。因此,基层法院院必须逐步完善和更新落后的警用装备。为此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争取落实训练、装备经费,建立专门的训练基地,给警队配备精良的装备,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安全系数,特别是交通与通信工具、安检设施等,不断推进警务装备的现代化。

    (七)改变训练模式,全面提升处突能力。开展一招制敌的针对性训练,提高警员对暴力抗法及意外事件的处置能力,提高警队整体协同作战能力。分析突发事件的特点,对处突中的组织指挥、分工合作、举措步骤进行演练,不断的总结处突的经验教训。组织干警学习调解技巧,开设心理学讲堂,提高在处突的劝解技巧,确保干警能迅速平息涉案人员对立情绪,增强化解矛盾能力以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案情及当事人信息,把好安检关、验证关,改被动保障为主动保障,实现警务保障前置。

    (八)提高司法警察待遇。司法警察长期从事的都是“急、难、险、重”的工作,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每当危难时刻冲锋陷阵的就是法警,他们在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安检岗位防辐射补助、执行死刑补助、劳保用品发放和信访津贴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照顾,落实有关政策,从优待警,从更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不少基层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大力宣传法警工作的高危、险、重等情况,让社会了解、支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同时,还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了法警职级问题,认真落实好法警的津贴、补助、保险等福利待遇。

    (作者单位:广西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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