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司法技术在防治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作者:李龑   发布时间:2013-07-17 15:24:56


    最近,最高院沈德咏副院长《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被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作为一名司法技术工作者,通过学习此文,我又重新审视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及其危害,并结合沈院长提出的防范冤假错案的一些措施,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有了进一步认识。下面就结合自身的认识与工作经验,分析在司法技术工作中如何防治冤假错案。

    防治冤假错案是在提倡刑事审判“疑罪从无”原则的大环境下提出来的,对于根除我国司法界残留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及“有罪推定”等思想具有重要意义。防治冤假错案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提倡防治冤假错案不仅是司法机构的必然选择,也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指。

    对于如何防治冤假错案,沈副院长从危害性、发生可能性、法律程序、充分辩护、科技创新、群众支持及党的领导等七个方面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些措施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到司法技术工作来讲,发生可能性、法律程序及科技创新这三点对我们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一,警钟长鸣,防治冤假错案要求司法技术工作者端正思想,转变工作方法。沈院长指出要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还比较大。我们要向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

    而作为一名司法技术工作者,首先要做的就是端正思想。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司法技术处被定位为司法辅助机构,导致我们认为冤假错案只会在审判、执行环节发生,与司法技术工作关系不大。可见,从思想上来讲我们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没有根本重视起来。因此,在司法技术工作中应防范思想缺位,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与急迫性,比如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工作,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帮助业务庭分析研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与相关性。技术咨询需要司法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法官提出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而技术审核更为严格,它需要司法技术部门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可见技术审核与技术咨询对于法官进行证据审核具有重要意义,很多时候,一个关键证据的采用与否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定性。因此,只有在这些工作中时刻保持防范冤假错案的警惕思想,争取多验证一份关键证据,多排除一份虚假证据,从而让业务庭的工作远离冤假错案。

    除了端正思想外,防范冤假错案还要求我们转变工作方法。平时,我们要注意学习业务知识,尽可能多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迅速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遇到技术咨询与技术审核时,第一时间精确的给出正确答复,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精度。另外,我们还要加强与业务庭的联系与交流。除了查阅业务庭室移交的卷宗材料外,尽可能多的与业务庭沟通交流。作为案件的承办者,其对于案情及事实的掌握肯定比我们要清楚,随时保持与他们的交流可以避免我们在开展工作时片面、狭隘的闭门造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只有耐心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才有可能探究到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理解到当事人的真正需求,才能顺利的开展工作。比如,对于重大疑难的对外委托鉴定或评估案件,建立事先座谈制度。对于一些疑难点多,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在对外委托之前,组织当事人、业务庭及对外机构代表等事先对于委托的事项进行座谈。对于对外委托事项能否顺利完成,结论能否达到委托目的等,让当事人及业务庭事先有个大致了解,再由当事人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对外委托。事先座谈制度不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同时也避免委托机构中途终止而带给当事人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第二,程序公正优先,防治冤假错案要求司法技术工作者做到程序化管理,期限化工作。沈院长提出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在文章中沈院长强调程序公正优先,因为程序公正相较于实体公正来讲,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也是实体公正的一种保障。

    而具体到司法技术工作,相对来讲它是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只有我们时刻在心中绷着一根程序公正的弦,才有可能使司法技术工作顺利开展。也只有按程序进行的司法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一些材料才可以被法官所采用,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而横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是我国司法技术工作起步比较晚,现有司法技术方面的相关法律还比较少,其中关于司法技术程序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而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才能迅速扭转这种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从程序上下手。法律上没有规定司法技术工作的相关程序,我们就结合实践经验制定出一套适合自身的程序。比如对于拍卖、评估案件实行档案管理,从立案、案件移送、机构选择、最终结果等实行程序管理,确保每一个程序都有记录可查,结案后及时整理封存档案。这种遵循程序的工作方法,不仅使得卷宗遗失或工作遗漏的情况得到极大的改观,同时也使工作开展的更为顺畅,当事人也能得到一个较为公正的结果。技术咨询及技术审核等案件也是如此,每一步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登记、移送、座谈、结论等,让各业务庭室及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案件进程,确保程序正义。

    同时程序不仅仅意味着顺序,它还包含着期限的含义。“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确保当事人及时得到判决也是程序正义的本意。而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司法技术工作不像审判与执行工作,它并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而大部分司法鉴定工作期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如果不强调期限的意义,那么案件在司法技术环节滞留的可能性会极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技术工作更加强调期限的意义。我们一致提倡接受案件后及时处理,做到不积压、不拖延。近期我部门积极学习外地法院司法鉴定的节点管理方法,将节点管理法引入到司法技术工作中来,对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进行节点化管理。通过对评估拍卖制定节点、节点登记、节点期限等进行严格控制,提高司法技术工作效率,确保司法技术工作及时高效完成。

    第三,谨慎对待新技术,防治冤假错案要求司法技术工作者不迷信“高科技”,讲究结合具体案情适用新技术。沈院长提出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文章指出科技作为一把双刃剑,既要敢于用,又要善于用。一个重要的例证就是DNA技术的进步,吻合度从二百分之一提升到了四万亿分之一,从而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科技的运用在司法技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但诚如沈院长所说,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要敢于用,又要善于用。下面笔者就以杜培武冤案为例详细进行说明。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当时乃至全国都是重大新闻。当时,新闻媒体宣传侦破杜培武杀人案完全依赖于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于新技术运用得出的证据材料,法官在审核时并未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分析,而是过度想当然的迷信所谓的“高科技”,并最终导致杜培武冤案。杜培武案涉及到的高科技有CPS测试、警犬气味识别、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及拉曼测试等。

    首先,CPS测试,即测谎技术。在本案审判前,各种新闻舆论大篇幅宣传本案破获时CPS测试起的关键性、决定性作用。公诉人认为:杜培武不承认他杀人时,测谎器显示“谎言”。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不包括CPS测试结果,CPS测试的结果不能当证据使用。因为测谎器只能检测到被检测者说话时是否精神紧张。它只是一种辅助侦查手段,结论也不一定符合事实。且CPS测试时,也有对被告人杜培武相当有利的结论,而公诉人则并未提及。

    其次,警犬气味鉴别。判决书认定:案件发生车辆上遗留的泥土气味及与被告杜培武袜子气味,经警犬气味鉴别(多次多犬)均为同一,以证实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但应注意警犬气味鉴别也只是侦查机关寻找证据的手段,而不是一种证据。它只能说杜培武有进入过该车的嫌疑,不能借此认定杜培武一定进入过该车。本案中因为杜培武的妻子死在该车内,妻子身上沾有丈夫的气味也并不奇怪。

    再次,泥土化学成分分析。判决书称:案发车辆中的泥土,与杜培武身上的泥土痕迹等为同一类泥土。疑点一,现场勘查笔录并没有记载提取过车辆中的泥土,泥土化学成分分析的检材来自何处,不禁令人怀疑。疑点二,被告人、被害人和真正的作案人都生活在同一地区,其所接触的都是同一种泥土。用任何人身上的泥土做检材可能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本案的泥土化学成分分析没有任何证据效力,因为披上了“高科技”外衣,却成为了定案的证据。

    最后,拉曼测试,即射击火药残留物测试。通过拉曼测试检测到杜培武所穿衬衣右袖口处有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的火药残留物。据此,认定杜培武曾向被害人开过枪。而袖口有火药残留物只能证明被检测人曾开过枪,不可能证明向谁开过枪。杜培武是一名警察,经常进行实弹射击训练,袖口有火药残留物也是正常的。

     可见在杜培武冤案中,公安人员用自己的想象代替结论,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让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想象去供述,再用“高科技”的侦破方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真实的。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迷信“高科技”,并未结合案情排除疑点。于是,一场冤案就铸成了。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应如何审核此类因新技术采用而得出的结论,是困扰办案法官的一大难题。有些检测能不能做,有些材料能不能采信,有些新技术能不能运用到庭审中,这些往往都需要法官咨询司法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而司法技术工作者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及对该项技术深入了解,时刻保持自身对于新技术新工具的敏感性,才可以结合案情对证据材料的采信与否给出咨询意见。司法技术工作是一个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只有在这个过程中练就出色的业务能力,才能最大程度上辅助承办法官防范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不仅仅可以使司法公正与威严扫地,它也剥夺了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希望。因此防范冤假错案既是为了维护司法尊严,也是为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防范冤假错案不应是一时的口号,而应该作为一项制度长期来抓,让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与意识时刻警醒自己!在工作中,我们要求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大程度上防范冤假错案。作为一名司法技术工作者,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遵循顺序与期限,不断学习与掌握新技术、新工具,与业务庭室一同做好冤假错案防范工作,以期不错放一个罪犯,也绝不不错判一个好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