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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区法院“大陪审员合议庭”助力司法公开
作者:王新 陈若禺 发布时间:2013-07-09 12:11:15
李老太家住郑州市中原区,她与老伴赵先生一个生于1918年,一个生于1917年,两位老人一生没有子女,相依为命。1992年2月,赵先生先于李老太去世,此后,已过古稀之年的李老太便由其多年的邻居李先生照顾赡养。 2012年9月19日,已过耄耋之年的李老太考虑到李先生如亲生儿子般照顾自己那么多年,决定要将自己居住的位于中原区颖河路的一套面积为46.45平方米的房屋在死后赠与李先生。 为此,李老太生前在征得李先生同意后,特意邀请了两名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请人代书写下遗嘱,明确表明其死后由李先生继承自己的房产,并将整个过程录像交由李先生保存。 今年2月20日,已经94岁高龄的李老太安然辞世,在办理完老人的后事后,李先生持老人的遗嘱及相关材料,到中原区房管局及郑州市房管局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均遭到拒绝。 对于房管局拒绝自己的申请,李先生感到不解,他多次奔波,却始终未能如愿。无奈,李先生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李先生出示了10份证据,包括老人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证明老人的遗嘱真实有效,还请来见证老人立遗嘱的两位律师当庭作证。 但房管局的代理人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其认为:首先,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郑州市房管局提出过办理房屋过户的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市房管局不予受理,据此,不能认定市房管局行政不作为;其次,根据司法部、住建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以外,应经公证。” 可是李先生提交的遗嘱,既未公证,也没有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这种情况下,市房管局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 李先生的官司不仅复杂,而且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而房管局的规定大家未必清楚,现在李老太已经去世,无法再进行公证,那么法院将如何审理李先生的案件呢?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三人合议庭,由于种种原因,合议庭成员间一般缺乏进行论辩式交流的心理习惯和思维定式,从而导致人民陪审员附和、从属法官的意见。 为了克服这种弊端,保证人民陪审员反映普遍民意,郑州中原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合议庭成员数量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自今年5月开始了一项新的探索,即建立“大陪审员合议庭”,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拓宽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加广泛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度和信任感。 “大陪审员合议庭”主要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当法官碰到这些案件时,可以选择组成5人以上的合议庭。与目前的3人合议庭相比,不是参与合议的成员数量简单相加,而是在成员的总体素质和合议机制上实现重大提升。 “像今天这起案件的合议庭就有7名成员,其中2名法官,5名陪审员,来自不同岗位,有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商业系统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还有退休职工。”行政庭庭长刘黎青介绍道,“他们可以充分利用其与法官不同的专业、身份背景,在庭审及合议过程中帮助法官打开分析思路、拓宽裁判视野,同时解决了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意见不能充分表达和采纳,对法官依附过强的弊端,有利于提升合议庭评议能力和案件的裁判水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庭审过程中,几名陪审员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多次发问。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成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在合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激烈争执,充分发表意见,最终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李先生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市房管局提交过申请,所以对于他来说,撤诉是本次诉讼最好的结果。因此,多名人民陪审员共同做双方的协调工作,经过努力,李先生一方同意撤诉,市房管局的代理人表示,李先生可以在工作时间的任何时间段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房管局工作人员会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主审该案的铁莹莹法官深有感触地说:“适用大陪审员合议庭审理这起案件,几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他们用自己的切身感受说服原告用最佳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远比法官干巴巴地说法效果要好,效率要高。今后的审判实践中,我们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继结选择适用大陪审员合议庭,最大程度彰显民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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