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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7-08 15:40:3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而是将上网公布作为针对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要求固定下来,这一规定带给我们有关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公开和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思考。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媒体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成为老百姓了解社会信息、畅通意见交流的最主要途径,也越来越成为老百姓参与社会管理,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的通过各种媒体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指导规范公众行为更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当前形势下,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看待和分析当前的舆论发展趋势,从以下几个方面共同探索优化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之间关系的对策。 第一、积极强化司法公开的主动性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推行司法公开,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全方位落实立案公开、审判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程序公开。揭下司法机关的神秘面纱,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成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的华美转型。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司法权威 各级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应加强培养对于来自媒体、大众的舆论压力的适应性,明确自身职责,牢固树立职业独立意识。明确审判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加强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和监督,促使审判组织更为权威地行使审判权利。 第三、不断完善和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我国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司法专横现象导致了对传媒权益的漠视。这在很大程度上隔绝了传媒的信息源,限制了传媒对司法的渗透能力。而且一些司法机构往往还特别排拒传媒的介入,以技术化的理由挡御传媒对司法过程具体状况的了解。所以,应该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制度。依法应予公开的司法文件均应允许媒体机构查阅,建立裁判理由说明制度,并在判决书上公开。 第四、积极营造良好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健全的监督环境,是新闻媒体有序,高效,合法,公正的行使监督权利的前提。为了提高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水平,新闻媒体应该配合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积极同司法机关沟通,避免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同时,也可对即将发表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当然新闻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可以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的途径指导对案件的报道活动。与此同时,规范媒体介入司法的行为,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对于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传媒自身廉洁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那将更加有利于营造一个健康健全的有序的舆论监督环境。 第五、不断完善媒体责任追究机制 媒体要尽量在还原案件真实、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和问题实质的基本上对案件进行报道,不得随意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案件评论,避免造成干扰司法独立的舆论导向,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业务活动中客观价值判断。对于捏造事实、严重失实的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记者及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但对此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将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在“对于捏造事实、严重失实的报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且在特定情况下应赋予媒体司法豁免权。否则就会压缩媒体监督权,进而损害公众知情权,可能影响倡导新闻自由现代法治社会建设。 第六、积极树立媒体正确价值导向 广大媒体一般都是从自身情感出发,对事件进行道德判断,若判断有误会使司法与民众之间产生误解,树立正确的媒体价值导向尤其重要。我们必须明确媒体监督对象的范围、对报道事件的认定程度、信息来源的合理性等方面,更加规范地引导媒体工作,促进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和谐共同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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