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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借债未还,妻子是否需承担还款义务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08 10:14:52


    【案情】

    2011年7月23日,被告孔某在被告方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向原告沈某借款23000元归自己使用。2012年2月17日,孔某向沈某还款3000元,并就剩余的借款情况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4月12日前偿还全部欠款,但至还款日止其未归还分文。原告沈某认为,借款发生于孔某与方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多次追讨无果后,他将孔某及方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2万元本金及利息。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妻子对丈夫借款情况毫不知情,该欠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需担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孔某与方某是夫妻关系,该项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家庭共同债务,方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从本案来看,由于单方借款债务可能不是真实借款意思行为,因而首先要确定民间借贷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再进一步区分夫妻双方是否要共同承担债务,如果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虽然被告孔某向沈某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孔某自始至终都是单方与沈某发生借贷行为,且支付了一部分欠款并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据,其意思行为已表明该借款由他个人偿还,沈某也接受了被告孔某的还款意见。因此,被告孔某向沈某借款应视为个人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且发生该借款时,借条上只有孔某一人签名,他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所以该借款不是夫妻合意举债,故妻子方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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