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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住户是否需要交纳电梯相关费用?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8 09:45:54
【案情】 张某于2008年购买某小区高层住宅房屋一套,楼层为一楼。2010年张某正式入住该房屋。2013年5月张某所在楼层单元电梯发生故障需维修,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张某多次催收维修费,张某以从未使用电梯、且每月已按时交纳物业费为由而拒交,几经催讨不成,物业公司转而诉至法院,由此成讼。 【分歧】 该案中,作为首层住房的张某,是否需交纳高层住户才需使用的电梯相关费用,在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需交纳电梯相关费用。电梯的使用特性是高层便利性,作为首层住户,张某根本不需使用电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公平原则,张某不需交纳电梯相关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需要交纳电梯相关费用。电梯费用应全体产权人分摊,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合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修缮维护管理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我国现行物为管理的有关政策亦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张某作为电梯共有产权人之 一,应分摊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二、从维护全体产权人的利益考虑。首层如不交电梯费会引起连锁反应,如首层不交,二层、三层,甚至一些不常居住的高层也都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交纳费用,其结果是没有人交纳电梯费用,电梯将因得不到维护而停止损坏,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产权人的利益,物业的保值、增值目的亦无从谈起。由此首层交纳电梯费是比较合理的。 三、不排除首层不交的特殊情况。这种情况存在的前提条件上是,房屋销售前,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明确规定并经合体购房人认可,或者楼内全体产权人会议明确决定首层住户不用交该项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民事活动双方约定优于法定原则。 综上,在没有另外约定首层住户不交纳电梯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张某应交纳电梯运行维护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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