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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广告横幅被电击伤应以何种法律关系定性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7-05 09:34:44
【案情】 邓某系自由劳动者,平时以拉板车为业。2011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县城某广告公司的负责人陆某,邓某开始在陆某处承接劳务。2012年10月,陆某承接到某超市十一促销广告宣传业务,便电话通知邓某于10月1日到其广告公司进行悬挂广告横幅作业。10月1日上午,邓某在陆某指示下在解放路一带悬挂过街横幅,具体悬挂地点由邓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悬挂条幅数量为32条,约定每挂一条费用为15元。临近晚上七点钟,邓某在县招商局附近悬挂横幅时,爬上高压电线塔,不幸被高压电击伤,并立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用5260元。后经法医鉴定,邓某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对医疗费等双方协商无果,邓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邓某在悬挂条幅的过程中触电受伤,从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上可以看出,陆某只是按悬挂条幅数量计算,每挂一条计费15元,至于如何悬挂陆某并无要求,因而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应为承揽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陆某双方约定,由原告完成悬挂横幅的工作,被告按照每挂一条计费1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原告在工作要求上受被告的指挥,劳务提供完毕后,由被告支付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应为雇佣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完成悬挂横幅的工作,被告按照每挂一条计费1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从约定中可以看出,原告并不是提供劳务并由被告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原告只有完成了悬挂横幅的工作以后,以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取报酬。至于原告以何种方式悬挂广告横幅,被告并不过问,因此原告在悬挂横幅的工作过程中,并不受被告的指挥、安排。 第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法律关系的劳动可以由承揽人自主支配,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由雇主安排。由于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劳动成果,因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劳动,则完全由雇主安排。在本案当中,陆某要求邓某在县城解放路一带悬挂过街横幅,具体悬挂地点由陆某根据情况决定,悬挂条幅数量为32条,约定每挂一条费用为15元,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两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完全由原告邓某自主决定采取什么方式悬挂、如何进行悬挂,而邓某只有在完成了悬挂广告横幅的工作结束后,才能以该成果向对方获取约定的劳动报酬。所以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相关特征,应属承揽关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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