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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三轮车搬运,司机受伤谁担责?
作者:王志强 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19 10:42:12


    【案情】

    王某系三轮摩托车司机,平日以帮人拉货为生,2013年1月,李某因搬家需要,雇请王某将其一衣柜运至新房,双方约定,由王某将该衣柜从现址搬至新房中,李某给付报酬200元,在搬运过程中,由于王某自己不慎将衣柜滑落,砸伤自己脚趾,对该损害应由谁来承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某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系承揽关系,该责任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管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是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它们的区分一直是个难题。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对雇佣法律关系、承揽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分析,这两种相似的法律关系还是存在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工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其次,标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可见,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因而两者之间取得报酬的前提也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再次,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4条就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

    最后,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的提供不同并且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也不同。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提供生产工具。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临时的、短期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

    由以上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可以看出,本案中,王某以完成搬运任务为交付及取得报酬的依据,其临时、短期的特征较为明显,并且自备工具(三轮车),同时其亦可将该搬运工作转交他人完成。因此,笔者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应当是承揽关系,王某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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