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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按酬从事搬运工作受伤后该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双婷 发布时间:2013-06-06 13:45:00
【案例】
2012年8月12日,张火生的厂房搬迁,有三台小型机器需要运走,于是打电话给李木水,要他找几个人来搬运机器。约定搬运价格后,李木水借了一辆小铲车,找来平常一起骑三轮车的王小根一起搬运。搬运前,李木水要求张火生在现场指挥,张火生却以自己有事推辞未到搬运现场。在搬运机器上车时,一台机器掉落砸伤了王小根的脚。王小根以雇佣关系为由向张火生要求赔偿,张火生认为与李木水之间是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该案中,张火生请李木水找人搬运机器,他们之间到底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王小根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火生与李木水之间是承揽关系,李木水与王小根之间是雇佣关系。张火生只是将搬运工作承揽给李木水,再由李木水自带工具雇佣工人搬运机器。王小根受伤应该由李木水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木水、王小根与张火生之间是雇佣关系。王小根受伤应由张火生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李、王虽然带了小铲车进行搬运,但只是从事雇主一般指示,并没有形成特殊的工作成果。同时,李木水携带的小铲车只是为了搬运大型机器的一般性辅助工具,并不能算是专用设备。而且,李、王之间并无主次关系,李木水只是作为一个代表人从张火生手中领取报酬。因此,李木水与王小根之间并不形成雇佣关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木水与王小根根据张火生指示将机器搬运至指定地点,并由李木水统一领取二人的报酬。因此李、王与张火生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李、王之间并无主次关系,李只是作为一个代表人从张火生手中领取报酬。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李、王虽然带了小铲车进行搬运,但只是从事雇主一般指示,并没有形成特殊的工作成果。同时,李、王携带的小铲车只是为了搬运大型机器的一般性辅助工具,并不能算是专用设备。因此,不能认定李木水与张火生之间形成承揽关系。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李木水、王小根与张火生之间是雇佣关系。王小根受伤应该由张火生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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