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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驾车运送他人是否属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作者:梅雪笑 发布时间:2013-07-01 16:54:46
(案情): 陈某宴请朱某,宴毕,陈某开车送朱某回家。陈某将朱某送至目的地后,便驾车返回。途中,陈某与一货车发生相向碰撞,造成陈某当即死亡。事故后,陈某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亲属将对方肇事车主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的同时,还将朱某告上法庭,认为陈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专门送被告朱某回家而发生的,陈某作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朱某赔偿相应损失。 (分歧): 是否存在原告所提出的帮工关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客运合同关系,案由应定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理由是陈某宴请被告朱某并主动接送朱某,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陈某系承运人,朱某系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朱某无需对作为承运人的陈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本案法律关系应定性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案由应定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 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朱某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本案法律关系既非客运合同关系,亦非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被告朱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单方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动用工的行为,陈某驾车无偿运送是出于人情的运送合同关系。 2、事故发生在送朱某到目的地之后,在朱某下车之际的该时间点上,就算存在帮工关系,双方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亦到此结束,故不存在朱某负责任的相关情形。 3、本案亦不应属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的一方承运人必须具有客运执照等法定条件才能营运,陈某显然不属合法的承运人,故本案不属客运合同关系。 4、本案应属无名合同,是一种无偿义务运送合同关系,朱某因不属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事由发生在陈某与朱某合同关系终结之后,故此,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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