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童云英) 父母过世留下遗产,儿子以遗产传男不传女为由,拒绝女儿分割遗产要求,女儿愤而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2013年6月16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判决银行存款83000元由原告李艳萍、李艳萌、李七妹平均继承,被告李千军、李成波、李午末以及第三人李旭东各支付15000元,共60000元给原告,三原告均分。不动产及金银首饰由三被告及第三人继承。
原告李艳萍、李艳萌、李七妹与被告李千军、李成波、李午末以及第三人李旭东系同胞兄妹。母亲龚顺香于2009年4月11日去世,父亲李法仁于2012年2月7日去世。现留下邮政储蓄银行83000元存款、位于湖坊镇街道占地117平方米的店面房四直三层、占地150平方米的老房屋四榀一廒、祖传金银首饰等遗产。至今未分割。原告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被告认为三原告均已出嫁,对父母赡养义务没有尽到,不应分得遗产,故以遗产传男不传女为由,拒绝原告分割遗产的要求,原告愤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作为龚顺香和李法仁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男女平等,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三被告及第三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可以多分。三原告作为女儿,均已出嫁,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且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少分。但被告辩称乡俗中传男不传女,三原告作为出嫁女儿不能分割父母遗产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该理由无效。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