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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未继承遗产 父债不必子还
作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张华艳   发布时间:2013-02-25 09:57:00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子”一定要偿还父债吗?从逻辑上看,既然其父生前欠下对债权人的债务,其生故后,由其子继续履行还债义务乃顺理成章。但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子还。一个人去世后,他遗留下的财产可以用来偿还生前债务,如果遗留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欠款,债主只能自己承担。

    【基本案情】

    吴城的父亲吴江生前开办一制鞋厂,2009年7月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不开,向朋友李林、陈鑫分别借款11万元、1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欠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0年1月,吴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子吴城为受益人。吴江的制鞋厂由于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李、陈二人的欠款。2011年底,吴江不幸因交通事故去世,他经营的制鞋厂也随之破产。债权人李林、陈鑫将工厂的资产进行分割,并未还清全部欠款。吴城变卖父亲的家产偿还欠款,最后尚欠李、陈二人共计7万元,吴城表示再无能力偿还。事后,李、陈二人得知吴江车祸去世后,吴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8万元,父债子理应偿还,二人遂向吴城提出,应将保险金用于抵偿吴江生前所欠债务。吴城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闹至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城并没有继承其父亲吴江的遗产,可以不偿还其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吴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8万元保险金依法并非其父亲的遗产,而是属于吴城个人所有,所以,依法驳回了债权人李林、陈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父债子还”成立前提应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父债子还。”

    本案中,吴江去世时只留下大量的债务,儿子变卖他的家产偿还欠款,无任何遗产供吴城继承。至于李林、陈鑫所诉请的以吴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8万元保险金抵偿其父生前所欠债务,法院最终予以驳回。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吴江生前投保时已明确其子吴城为受益人,吴城也不存在该条第二项、三项规定的情形,所以这笔8万元保险金并非其遗产,而是属于吴城个人所有,债权人李林、陈鑫就无权要求以之偿还债务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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