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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发展中的“三易”与“三难”
作者: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月高 发布时间:2013-06-27 09:58:15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促进公正司法。为新时期的法院工作明确了目标和指明了方向。作为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基础和主要中坚力量,基层法院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这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结合自身发展和促进社会法制建设发展中转变司法理念和创新工作方式,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探索落实司法为民新举措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才能创造发展新的业绩,提升审判水平上台阶。 之所以说是机遇,是因为基层法院在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争创发展新业绩司法审判活动中存在自身发展优势和实践经验积累,具体概括为“三个易”: 一、易贴近民心,把握司法为民理念。基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基层法院作是党和国家司法路线方针政策的最终执行者和实践者,也是验证司法职能有效发挥和社情民意反映之媒介。从2008年至2012年,湖北省全省法院五年里受理各类案件1743757件,一审案件陪审率达92.61%、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83.54%,仅仅算刑事案件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就多达124527件,而作为一审案件绝大部分是由基层法院审理裁判的。与人民群众走得最近和接触最多最密切的也是基层法院,法院工作成绩如何,百姓是否满意,正义诉求能否得以实现,是社会对法院司法工作感受的映射和评价。在基层人民法院涌现的“田间法庭”、“马背法庭”、“法官妈妈”,折射出基层人民法院始终在坚持着司法为民理念,充当着百姓的贴心人、定纷止争的“和事佬”。 二、易能动司法,灵活机动创新特色。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基层法院有着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在寻求公平、公正审判同时,能更好地将庭内外司法活动与和案件多角度全方位地结合,将法律法制与背后的民生、民情和民俗传统相融合,创造性地探索出灵活机动定纷止争的工作方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特色工作方式;也更易于将法律规范与社会民俗力量消除矛盾纠纷的司法资源有机整合,既担当社会大局服务者也担当司法保障能手,增强受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和认知力,形成能动司法,创新司法的长效机制。譬如以郧西法院为例,积极倡导和探索推广“巡回办案”制度、矛盾纠纷联合联席解决机制、多级法院联合执行、信访积案听证制度、基层法庭工作站、信访回访倒逼问责制度、推进诉前调解规范诉调对接等特色方式方法,极大地将矛盾消化在基层,将负面影响遏制在苗头。 三、易发掘典型,获取社会对法官的认同感。 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社会对法官的认同感和信服感是司法公信的一项重要属性,而司法公信的主体依赖性决定了司法个体人格魅力在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司法公信建设核心在于人。基层法院多数处于县、市行政区域,有的甚至是在“老少边穷”的贫困山区,普遍存在着辖区面积大、案多人少、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矛盾突出等劣势。但我们可以看到,越是艰苦和贫穷的地方,越能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涌现出典型的人物事迹。如“累到在审判岗位上的英雄”韩志刚、十堰市“十佳法官”王金富、“道德模范法官”陈明德、河南省宝丰县“知心庭长”朱正栩......审判的价值功能更重要的是展示法官智慧的判断推理过程,需要不断探索改革新途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模式,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基层法院虽有自身弱势,但也能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宣传典型,树立形象,通过亲情感化,人性共鸣,获取社会对法官的认同感,从而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矛盾的正反对立面。基层人民法院在看到自身优势的同时,但也不得不直面对待自身的不足和解决难题,才能扬长避短,取得长足发展。具体分析,基层人民法院面临“三个难”: 一、难司法独立,保护主义影响不容小觑。 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一些基层党政机关、部门出于对局部各种利益的考虑而对法院在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进行行政干预,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以达到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目的,从而对司法的独立、公平、正义和效率产生影响。保护主义的不断演化和蔓延,极大可能性导致基层法院司法审判无法独立,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并由此产生的不公案件和司法行为降低了当事人和大众的心理期待和回应指数,消磨其对司法公信的信服和耐心,引发社会诚信缺失洪潮,也会让社会大众更在乎党委政府的决策或是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冷落了法律司法权威。 二、难留住人才,法官流失现象普遍。 近年来,大部分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对毕业生的吸引力明显不足,造成招考本科法律毕业生因报名人数不够无法开考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许多在职的年轻法官因职业待遇低、生活工作条件差等原因频频“跳槽”,法官人才严重流失;而基层法院还面临着另一个问题:审判经验丰富、阅历深厚但年龄渐大的法官陆续离休或退休,而新任年轻法官审判观念不强、司法实践经验不够,逐渐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如此便造成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一名法官既当审判员又当书记员”的尴尬。 三、难司法管理,法院管理规范化亟待提高。 基层法院虽然是司法审判权力集中的最低层,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目前,基层法院内部管理模式普遍参照与行政单位的管理模式,管理机构可以分为审判管理机构、人事管理机构和事务管理机构,人事管理及事务管理机构由后勤政工部门(办公室或者政治处等)负责,但分工并不十分明确,有的法官既当行政管理人员又当法官审判办案,精力无法集中,管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国基层法院尚未建立完善的司法审判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管理机构,虽有的基层法院虽探索建立审判管理部门,但管理模式缺失,管理现状混乱,未建立科学长效机制,如审判管理机构编制难以落实,徒具虚名;审判管理司法统计人员队伍不稳定,常年更换,专业素质也差强人意;审判管理硬件不达标设备落后、配置低,无法有效开展和监测法院案件管理流程等。 基层法院的发展是自身深度发展和实践服务社会的广度发展,能否善于运用科学方法和先进理念指导法院工作,能否在新时期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和提升服务大局和促进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重点在于解放思想、创新方法和手段、强化司法为民理念,只有将优势扩大最大化,将弱势缩小化,才能推动各项工作水平再创新成绩、再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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