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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基础条件
作者:李昕溟 发布时间:2013-05-27 09:51:15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调解结案具有和谐社会、钝化矛盾的优点,因而倍受人民法院重视,也成为法官追求的最佳结案方式。很多审判人员努力钻研调解技巧、苦练说服功力,从案件一上手就努力进行调解工作,但最终却收效甚微。笔者认为,案件最终能否调解成功,首要的还在于是否具备了调解的基础条件,有了基础条件再加上办案人的信心和能力,调解自然水到渠成。不重视基础条件的挖掘和创造,单凭审判人员的热情和手段,不是生调硬别,就是半途而废,有如合眼摸象。基于此,本文试述一下调解的基础条件,以期为审判人员成功调解案件提供一条思维捷径。
调解的基础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基础。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的最基本原则是依法调解,即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结案也要办成“铁案”。欲使调解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找准适用案件最恰当的法律条款,使胜诉的明明白白,败诉的心服务口服。不做好这些基础工作,即便侥幸调解成功,也极容易超越法律的界限,调解失去了合法性根基,必然经不起推敲,铁案更是无从谈起。一般说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关系简单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径行调解,其他案件必须经过庭审调查和辩论的环节。 二是利益基础。调解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在平和友好的气氛中解决纠纷。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无不集中在利益的得失上,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胜诉方追求最大的获得,败诉方追求最小的损失。调解的过程就是使各方利益取舍的目标通过靠扰、接近、最后相交。但调解绝不是偏袒一方,压制一方,而是在法律原则和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相互矛盾的各方通过利益妥协,达到目标的一致。审判人员在明确各方利益追求点的基础上必须找到相交点和走向相交点的途径,调解成立才能由可能变成现实。各方的利益追求点差距太大又没有伸缩性,就不能调解成功,切忌生调硬别。 三是理性基础。调解成立表面上看起来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是理性认识的一致。纠纷形成的内因就是当事人之间思想的冲突,理念的碰撞。正是理性和矛盾难以调和才使纠纷进入了诉讼环节。调解在表象上实现了双方握手言和,心情舒畅,案结事了,本质上是实现了当事人理性认识的同一。由于社会环境、地位、信仰、文化、价值观念等的不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千差万别,进而决定了各自认识的差异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理性、甚至缺乏理智,在诉讼中的典型表现有“信口开河”、“漫天要价”、“恶意讹诈”……调解就很难成立。审判人员必须通过启发、开导、引领、修正,促使当事人由冲动变为理性,使当事人按照正常的逻辑思考和处理问题,才能使调解的成立自然而然。 四是情感基础。人是情感动物,有时情感对于人的行动的支配作用往往超越理性,情感是人际关系中的重要纽带。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诉前一般都存在着某种情感联系,或者说存在着某种感情基础,虽然争议已经进入了诉讼环节,但是这种情感联系并未完全割断,这种尚未割断的情感联系就是调解和好的情感基础。婚姻家庭、乡亲邻里的纠纷等不可能一经诉讼就恩断义绝,既使是原来素不相识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活动建立起某种情感联系,各方当事人一旦出现情感的回忆、修复、建立、发展,调解的阻力就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以情感人,以情待人,促使各方产生对人间真情的珍爱和热望,调解工作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调解基础条件是充足还是缺乏,因案因人而异。理论上说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存在着调解的基础条件。虽然实际上不能百分之百的调解结案,但是,调解基础的洞悉与重构,必定可以为成功调解提供捷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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