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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大毒枭贩运海洛因34斤边境线上落网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6-26 16:27:23
本网讯(林滢 吴坚定) 为配合“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州区人民法院联合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毒案件。一名大毒枭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毒贩分别被判处五年二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一:贩卖“K粉”领刑受罚 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6日期间,被告梁武向他人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分装成不同规格的小包十一次向多人出售。2012年11月6日,梁武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梁武处扣押毒品19包9.8克、作案用手机两部、手机卡二张、毒资人民币820元。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武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作案用手机两部、毒资人民币82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案例二:KTV包间成毒品交易所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闭伟进在崇左市江州区城区多个娱乐城、KTV等娱乐场所,多次将零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8月21日凌晨,闭伟进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24包(净重131.4克)、柱形玻璃饼状液体“神仙水”3支(净重26.4克)以及赃款、钱包、银行卡、作案手机等涉毒物品一批。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闭伟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被告人闭伟进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6270元,没收作案用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三:大毒枭边境线上落网 崇左市大新县、龙州县与越南毗邻,特殊的地理位置驱使着许多贩毒分子铤而走险。2012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农红兵与毒贩联系要毒品海洛因样板,次日晚,农红兵叫被告人莫爱萍到龙州县金龙镇与毒贩接取毒品样板,后莫爱萍与一男子接取了一块毒品样板和四粒麻古。当晚23时许,莫爱萍在其家附近把毒品样板交给前来接取毒品样板的被告人农登盛,农登盛当晚把毒品样板交给农红兵。 6月19日,农红兵决定向毒贩购买50块(含已接取的样板1块)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并于当晚携带现金到金龙镇莫爱萍家。次日凌晨2时许,农红兵在莫爱萍家门口与两名男子接取49块毒品海洛因后,发短信给农登盛,叫他到龙州县金龙镇接要49块毒品运回大新县雷平镇。农登盛收到信息后知道农红兵已在金龙镇,便驾车前往金龙镇,途中与农红兵驾驶的商务车相遇,农红兵将49块毒品海洛因放到农登盛的面包车上,然后两车绕过芦山边防检查站返回雷平镇,后在大新县宝圩乡往龙州县逐卜乡的岔路口处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农登盛的车上查获49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总净重17244.7克,经抽取10块样品检验,均为海洛因,含量从71.1%至80.7%不等;民警从农红兵的商务车上缴获18.9克麻古,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6%。 2012年6月20日6时许,民警从被告人农红兵家里搜出一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93.6克,经检验为海洛因,含量为75.6%。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人农红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农登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莫爱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侦查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农红兵、农登盛、莫爱萍的车辆、手机等作案物资一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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