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勇军 虞应斗)
一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致两轮车主受重伤,被鉴定为一个二级、一个三级伤残。近日,通过自贡市荣县法院道交法庭法官调解,伤者获赔35余万元。
2011年12月2日,原告李全驾驶自己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由荣县双古镇往观山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的被告杨义丹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李全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李全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义丹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全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脑外伤后偏瘫为二级伤残、脑外伤后精神障碍为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行V-P或L-P分流术及颅骨修补术的费用约需100000元。被告杨义丹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系挂靠于被告荣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交通事故系保险期间发生。
法院审理过程中,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逐一核对原告损失。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全348000元;被告杨义丹赔偿原告李全14800元;被告荣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全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