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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诊断为咽喉炎输液致人亡 医院赔偿9万元
发布时间:2013-06-20 10:30:39


     本网讯(罗翠航)   只是感觉咽喉不适到妇幼保健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咽喉炎并开具医嘱由护士执行,输液到一半时竞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谭学因患有细胞瘤,后期可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后谭学父母把乐业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37万元。6月19日,经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多次细心调解,乐业县妇幼保健院赔偿9万元。

    2010年11月15日8时,广西乐业县同乐镇丰洞村大丰屯的谭学因咽喉不适,在母亲梁玉陪同下自己走路到被告乐业县妇幼保健院看病就诊。当时谭学神志清醒,能随便说话,没有很明显的临床表现。当班医生诊断谭学患咽喉炎,开具署名临时医嘱。后由当班护士执行医嘱。9时护士给谭学进行皮试,并静脉滴注第一瓶药物0.9%氯化纳100mL+炎琥宁80mg。9时15分护士查看皮试结果。9时20分护士给谭学静脉滴注第二瓶药物5.0g氨苄青霉素+50%糖盐250mL+10mg地塞米松。10时护士给谭学静脉滴注第三瓶药物庆大霉素16万单位+0.5g病毒唑+10%葡萄糖250mL。第三瓶药物静滴到一半时,谭学出现恶心、呕吐、喉咙干、呼吸急促、用力吸气、口唇紫绀、心律快等症状。10时30分,医生对谭学进行抢救。11时10分谭学被送到县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谭学进行尸体解剖。经检验,谭学主要疾病为前纵隔精原细胞瘤并直接蔓延至邻近组织和器官,在后期可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广西乐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生给谭学开具的“临时医嘱”记载青霉素皮试是治疗的第一项,静脉滴注5.0g氨苄青霉素+50%糖盐250ml+10mg地塞米松是第二项,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护士执行医嘱时应该首先对谭天学进行青霉素皮试,观察15-20分钟,皮试结果符合用药条件才能按照医嘱顺序开始静滴相应药物。而护士在执行医嘱时,擅自调换静滴药物顺序,9时给谭天学进行皮试,同时静滴药物,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谭学自身患有“前纵隔精原细胞瘤”,肿瘤直接蔓延至邻近组织和器官,心、肺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病情严重,加上被告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导致谭学死亡的结果,造成的损失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由谭学自己承担60%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乐业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谭乐、梁日因谭学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3134.5元,被告已经向原告垫付4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113134.5元。

    一审判决后,乐业县妇幼保健院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对准法律找出双方的利弊之处多次向双方解释,最后双方达成由妇幼保健院总共赔偿9万元的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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