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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猛 发布时间:2013-06-17 14:22:27
巡回审判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制度。巡回审判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真正起到了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但笔者通过对所在的阳朔法院调研发现,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结合所在阳朔法院巡回审判的实际,分析了当前巡回审判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阳朔法院巡回审判基本情况 阳朔法院下辖阳朔、白沙、福利、兴坪、葡萄、高田等6个镇金宝、普益、杨堤等3个乡,99个行政村(居民区)和6个社区,944个自然村(居)民组。居住着汉、壮、瑶、回等13个民族。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阳朔县总人口为30.8万人,常住人口为27万人。 为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措施,切实解决当事人诉讼难题,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2012年阳朔法院设有兴坪巡回法庭、杨堤乡巡回办案点两个巡回审判法庭,将法庭搬进村屯、田间地头等,将民商事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人民调解、乡情民俗等多元素融入巡回法庭工作中,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直接面对群众,找准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快速赶赴现场开庭调处纠纷,有效解决偏远农村的诉讼难题,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全年通过巡回办案共审理案件56件,调解结案37件,调解率达66.07%。 二、巡回审判存在的问题 阳朔法院对本院巡回法庭2012年巡回审判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巡回法庭办案中存在运行成本较高、人员物质不足、缺乏联动性等问题,并根据阳朔法院巡回审判实际,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巡回审判的建设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对巡回审判的情况分析,阳朔法院发现巡回审判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巡回办案成本较高。设有巡回法庭的兴坪镇和杨堤乡,都地处偏远,山重水阻,交通不便,巡回审判往往需要车修、汽油、设备等方面的物质保障,导致巡回办案成本较高; 二是人员配备不足。巡回审判遵循巡回收案、就地审判的模式,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兴坪巡回法庭和杨堤乡巡回办案点所在的中心法庭,是阳朔法院审理案件较多的业务庭,人员配备都比较紧张,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特别是杨堤乡巡回办案点所在的中心法庭(白沙法庭)年人均办案超百件,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三是物质配备不足。虽然近年来阳朔法院巡回法庭所在中心法庭的基础建设都有所改善,但其他配套设施相对不足,巡回审判存在缺乏车辆、办案经费等问题。在物质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巡回法庭所在的中心法庭往往无法承担经常性巡回审判的经济成本; 四是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阳朔法院兴坪法庭和杨堤乡巡回办案点成立后,通过法律宣传和就地巡回办案,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案件数量增多。但由于巡回审判成本、人员物质配备等因素所限,目前阳朔法院巡回法庭基本每月只能逢圩日巡回办案一两次,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地群众的司法需求; 五是巡回审判缺乏联动性。阳朔法院目前尚未制定具体的巡回审判制度及联动机制,巡回审判缺乏与人民调解、当地党委政府的联动性。巡回审判更多的是中心法庭自行联系案件所在党委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自行协调落实场地人员等,由于缺乏党委政府以及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人民陪审员的支持与协助,巡回审判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六是巡回审理缺乏安全保障。由于巡回审判是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案件当事人认为在乡亲、亲属、朋友面前被审判,丢人现眼,极易产生抵触情绪,采取吵闹、不配合等手段干扰正常审理,甚至威胁到法官人身安全。但由于巡回审判时,法警力量不足、场地限制等原因,法官人身安全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对巡回审判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巡回审判制度对于基层法院下辖的广大农村,其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巡回审判工作,切实发挥巡回审判关注民生,司法为民的作用。对规范和完善巡回审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阳朔法院建议:一是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确保巡回审判物质保障。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解决人员紧缺、经费和物质装备不足等问题,使巡回审判常态化开展;二是根据巡回审判实际,制定巡回办案制度,使巡回审判制度化和常态化。可以成立巡回审判领导小组,明确巡回审判中法官的职能与职责,明确巡回审判的办案区域、开展周期和受理类型等,使巡回审判有制度可依;三是降低巡回审判成本。在规范的立案范围、审判场所、巡回时间的前提下,尝试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化审理和案件相对集中审理,从而降低巡回审判成本;四是加强与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妇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特别是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减轻办案压力,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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