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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赵永贵 发布时间:2013-06-14 09:14:42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产为前提。承包合同的生效无须经过特别的批准、登记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只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四种方式,即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但我国《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只列明了互换与转让两种形式需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互换与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由或者转给他人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由于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示权利主体的变化,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在转让时才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在设立时并不适用登记对抗主义。而且登记并非强制的,需当事人的自愿。 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中,要注意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因为林地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收回的规定,即使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的林地也不应当收回,而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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