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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尽安装义务,应否为买方安装事故担责
作者: 洪和木   发布时间:2013-05-17 15:18:45


    案情

    张某到某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购买热水器一台,该热水器“使用说明书”注意事项中载明:太阳能热水器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特约代理商负责安装。张某购回热水器后商家并未派人安装,张某便请王某为其安装,安装费约定为100元。王某在安装时不慎从楼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亲属具状诉诸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追加专卖店为本案第三人。

    分歧

    本案原告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专卖店未尽安装义务,有明显过错,而死者是在为其履行安装义务时死亡,即死者死亡与专卖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专卖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王某系雇佣关系,王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张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专卖店未履行安装义务只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王某系承揽关系,王某在完成其承揽的工作中死亡,张某作为定作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专卖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某购买热水器并支付价款,与专卖店之间系买卖关系。《产品说明书》注明的安装义务系专卖店售后服务的承诺,也是买卖合同中的从义务。专卖店未自动履行安装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张某可依法要求专卖店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专卖店只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专卖店未履行安装义务只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张某负责。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合同相对性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及责任相对性。责任相对性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专卖店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未履行售后服务之义务,只对债权人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3、被告与死者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被雇佣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因此,不管雇主与雇工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其地位的不平等性都会存在。承揽人虽然在承揽合同中也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但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属于独立契约人,相对于定作人来讲,处于平等地位。本案死者自带设备为被告安装热水器,死者只要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热水器安装好就可获得报酬,对张某并无人身依附性,故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专卖店及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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