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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企业改制未获医保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
作者:李 一 军   发布时间:2013-05-16 14:42:42


    【案情】

    林某于1982年进入国有企业桂林市某印刷厂工作至2007年退休。2010年桂林市某印刷厂进行企业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印刷厂下发了职工安置实施步骤的文件,该文件第3条规定:对退休职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1.2万元,买断医疗保险2万元。2012年6月,桂林市某印刷厂为全厂退休职工一次性买断了医疗保险,但林某未获得该待遇。林某认为,按文件规定自己也属应帮买断医疗保险之列,在多次找印刷厂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桂林市某印刷厂为其一次性买断医疗保险。

    【审判】

     法院审查后认为,林某的起诉属于企业改制中的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遂作出裁定:对起诉人林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林某的起诉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林某已于2007年退休,其与退休前所在的桂林市某印刷厂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起诉不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林某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退休前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涉及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活动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为改善国有经济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行为。又由于这些政策是因地域、因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的,所以企业改制的过程是无法以法律法规上进行调整与衡量。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也是同样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妥善解决。本案中,企业职工因为改制中的安置产生争议,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即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和企业安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整处理。

       综上所述,林某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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