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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朋友要债持刀捅伤他人领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3-05-16 09:46:44
本网讯(袁喜林)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谢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2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伟吃完夜宵后在广昌县盱江镇建设东路大酒店门口遇见被害人谢焰明,被告人谢伟随即上前问被害人谢焰明欠其朋友吴广雄的钱什么时候还,双方在交谈的过程中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开始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谢伟从裤子口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谢焰明躯干部等多处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焰明伤势构成轻伤甲级。 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焰明与被告人谢伟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谢伟的亲属代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焰明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谢焰明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伟故意持刀伤害被害人谢焰明,致其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伟具有前科劣迹,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伟自愿认罪,且在本院主持下,其亲属与被害人谢焰明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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