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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尾随奥迪车主欲报复不料跟丢迁怒无辜者
发布时间:2013-05-15 13:34:39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5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兰明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兰明与同案人刘敏、陈春龙、黄天(三人已判刑)、廖飞(在逃)在新余市人民医院后面一村庄的工地与一辆车牌尾数为2416的奥迪车主发生矛盾,遂产生了报复念头。 同月10日上午,在发现该奥迪车后,同案人刘敏便向朋友借了车,与被告人兰明及陈春龙、廖飞在本市一水天成小区附近汇合,车上准备了菜刀。被告人兰明和刘敏、陈春龙、黄天、廖飞开车往新余城东方向走。后来跟丢了车牌尾数为2416的车子,有人指着一辆车牌尾数为2011的车子讲该车车主与车牌尾数为2416的车主是一伙的,于是他们尾随被害人刘春平所驾驶的车牌尾数为2011的汽车到了新余暨阳欧雅城小区内。见被害人刘春平上楼后,被告人兰明与刘敏、陈春龙、黄天等人便在楼下蹲守。当被害人刘春平从家中出来时,陈春龙、黄天、廖飞看见就持刀追过去,被告人兰明与刘敏绕到被害人刘春平逃跑方向的前面去堵,并与陈春龙、黄天等人围住被害人刘春平,将被害人刘春平砍伤。其后,上述人员便逃跑至新余新纺内,将菜刀丢弃在一草丛内。经鉴定,被害人刘春平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事后,被告人兰明赔偿被害人刘春平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刘春平的谅解,被害人刘春平也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兰明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明无视国法,在他人的纠集下伙同刘敏、陈春龙、黄天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刘春平身体,并造成被害人刘春平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兰明是在同案人刘敏纠集下实施犯罪的,起了次要、辅助作用,是案中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刘春平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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