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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王明华 余建波 发布时间:2013-03-15 08:39:21
【案情】
揭东升(男)与华小芳(女)系夫妻,婚前揭东升买了10万元股票。婚后,揭东升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将家中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盈利后及时将家中积蓄推出股市。现股票已经增值至20万元,华小芳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分歧】 对于增值出的10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的,无股票本金也就无增值可言,既然本金属于揭东升的婚前财产,华小芳也无权分享增值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华小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增值是投资收益,该收入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劳动,包含各种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而自然增值是财产使用人因使用人之外的变化因素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状态,其价值的增值与所有人的主观因素无关。同理,股票增值部分也不属于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以利息和租金最为常见。 其次,如果婚前买进股票,婚后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质则不同,应认定为自然增值,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如果对股票进行投资管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本案中揭东升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婚前以个人财产所购股票进行投资管理行为,并以家庭共同财产参与炒股,因此形成的增值部分定性为投资收益更为合理,虽然揭东升在盈利后将投入的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无法阻断这部分家庭财产与增值部分之关联,故应将揭东升以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法理。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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