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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参与盗窃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5-13 09:58:56


     本网讯(贺力平)   被告人张志新犯敲诈勒索罪念其年少无知,法院适用缓刑期望其改正,可他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终因触犯刑律入狱。5月10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与新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张志新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90后的被告人张志新,于2011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衡阳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在缓刑期间,张志新本应该认真悔过,积极改造,但他却再次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张志新在詹增天(已判刑)的纠结下,伙同吴炜加(未成年人)驾车从衡阳常宁市窜至邵阳市与杨莲(已判刑)会合伺机盗窃,四人就盗窃一起进行分工,由被告人张志新开车,其他三人一人踩点,一人望风,一个行窃,到邵阳市各大酒楼寻找合适下手盗窃的各类包物。2012上6月16时下午13时许,四人一起驾车来到邵水东路某酒楼地段,经詹增天踩点后发现在酒楼二楼右手边饭桌有合适下手目标,便告知吴炜加,由吴炜加伸手偷包,盗取被害人冷业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七千七百元及身份证件,银行卡数张和相关文件资料,得手后四人迅速开车逃离。盗窃所得赃款张志新分得四千元为租车费用,其它赃款被四人共同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志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张志新是在缓刑考察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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