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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房屋在地震中倒塌后房贷应否继续偿还
作者:王勇生 发布时间:2013-05-09 14:05:26
【案情】
2011年10月,贾某在县城购买住房一套,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以房屋按揭方式与某银行签订还款协议。2013年4月,贾某所在县城发生地震,导致贾某所购房屋倒塌,针对贾某房屋倒塌后,贾某是否应该继续偿还按揭贷款,众说纷纭。 【分歧】 对于贾某房屋倒塌后,贾某是否应该继续偿还按揭贷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自然解除。因此,贾某的房屋因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因素灭失,其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自然解除,贾某无需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贾某作为房主,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交付后产生的风险应该由贾某自行承担,故贾某应该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贾某对银行的债务均没有消灭,但同意的同时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一、地震等不抗抗力没有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购房人贾某依然有还贷的义务。 之所以会产生还贷,原因就在于购房人贾某向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所购房屋抵押。发生地震后房屋灭失,只是抵押物的灭失,但债务人依然在,银行的主债权依然有实现的肯能,只是在债务人不还贷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拍卖、变卖房屋而受偿,银行依旧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归还贷款。 二、银行如若主张债权应细分具体情况。 银行虽然是企业,但企业也有社会责任,面临地震不抗抗力的时候,对于那些有还贷能力的,依然可以要求还贷,甚至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物。但对于那些确无还贷能力的购房者,应该作适当减轻处理。事实上,可以参考2008年汶川地震的做法,当时央行和银监会要求不要催缴贷款,也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虽然此举有侵犯企业权利之嫌,但特殊情况应作特别对待。 三、国家应当承担其保护责任,以政策帮助购房者。 所有政府都有毫不含糊地接受保护国民的责任,更何况房屋灭失之后国家是有受益的。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转让,不得分别转让,土地使用权以房屋为基础的,现房屋灭失,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就可能归为原始状态,为国家所有。因此当地震使得房屋灭失时,国家应及时出台政策,以国家承担等方式分担购房者的风险。 综上,地震后大部分购房者在房屋灭失后变得一无所有,让购房者全力承担按揭贷款也很不现实,故笔者认为发生此类不可抗力时,不能简单适用法律解决,而应从国家和政策层面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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