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阳法院:剥茧抽丝寻真相 指纹鉴定现“原形”
发布时间:2013-05-03 08:41:03
本网讯(饶国君)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法院执行局干警采取剥茧抽丝的方法,“盘活”一件看似找不到下落的“无头案”,让心存侥幸的直接责任人现出“真身”,并成功将案件执行完毕,化解了一桩纠缠10多年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
1999年6月24日,云阳县莲花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拉砖的拖拉机与一辆运输农资返空的拖拉机在乡村道上相撞,造成返空拖拉机司机受伤、车辆机头受损的农机事故。经查,本次事故中拉砖的拖拉机手李明属于无证驾驶,受伤司机向广军避让处置恰当。随后,云阳县农机监理站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李明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向广军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后李明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向广军于2000年4月3日向云阳县提起诉讼。因李明下落不明,案件采取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00年8月16日作出(2000)云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由李明赔偿向广军因农机事故造成的医疗、鉴定、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误工、护理、伤残生活补助等费用合计18242.38元(李明在向广军入院时垫付的1000元从中扣除)。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书于2000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李明没有按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向广军于2001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云阳县法院于200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在2001年7月1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未自觉履行义务。案件承办人员于2001年3月5日向盛堡镇胜元村支书张彬进行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李明出事后一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案于2002年3月8日向申请人向广军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 事情一晃10多年过去了。2012年4月16日,申请人向广军向法院举报,从亲戚朋友处获悉被执行人李明的下落,本人已经回家,法院随即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办案人员将锁定对象传唤到法院进行询问。李明称:他的名字叫李思梦,小名叫李明,生于1971年4月20日,家住盛堡胜元村6组。父亲叫李继成,母亲叫易元菊,妻子叫朱旭香,大女儿叫李欣,小儿叫李春。从17岁后就在广州打工,去年(2011年)2月才回来。他以前没有开过农机车,也不认识向广军,对1999年6月24日发生的农机车交通事故没有印象。也否认与他父亲在云阳县莲花乡骑凤村6组开过砖窑。经调阅案卷比对,也发现诸多疑点,1999年6月24日向广军与李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对李明的询问笔录记录是:李明,男,25岁,初中文化,家有妻子朱小香(24岁),儿子李波,2岁,全家共三口人,住云阳县莲花乡骑凤村6组。第二次询问时李明表示本人的真实户籍是云阳县江口镇胜元村6组人,承认在骑凤村6组是临时租房居住。由于修云万路,这边好挣钱才过来从事陆上运输。执行过程中,掌握的基本信息出现明显不符,因为妻子姓名、孩子姓名及数量都不符合。办案人员不敢确定李明与李思梦是同一个人。加之时间过去10多年了,周围居民群众对事件淡化,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证实,案件短时陷入僵局。 为了办案“零失误”,也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执行法官开始层层剥皮的“筛查”寻踪之旅:首先向公安机关调取李明、李思梦的户口。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登记上没有江口镇胜元村6组李明的登记信息。只有江口镇胜元村6组李思梦及家人的登记信息,与李思梦陈述的一致。难道事故发生后,李明利用社会关系变更了户口登记?其次是走访群众,寻找当年目击证人,对相片进行辨认。办案人员随后又找到当年出租房屋的房东,据人和乡晒金村4组(即原莲花乡骑凤村6组)证实,1999年,李明和他父亲李地成来租过她家房屋居住,了解李明他们确实是江口人,李明的妻子姓朱,当时有两个孩子,大的是女娃娃,小的是个男孩子(还背起的)。他们父子看上她家的地,来这里开砖窑,李明开六轮车跑运输,主要是拉砖。调查人员还采集了附近村民口供证实材料,并拿出李思梦的相片给他们辨认,群众都说这个人就是当年那个叫李明的,调查获得初步进展。然后向被执行人李明老家(住所地)调查李思梦的背景。江口镇盛元社区胜元村6组组长证实,在胜元村6组只有一个叫李明的,以前李明的爸爸也叫他李思梦。李思梦和李明是同一个人。李思梦没有弟兄。现在大家都还叫他李明。李明以前开过农用车的,在江口一带开的是四轮手扶拖拉机。李明的父亲叫李地成,会蔑匠、烧砖等手艺。李地成父子外出烧没烧过砖不清楚,但全村除了6组这个李明外,再也没有叫李明的人了。通过以上调查,本案责任人李明应该就是现在的李思梦。而李思梦坚持称他一直在广州打工,从未回过家。矢口否认他以前曾经开过拖拉机并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最终进行指纹鉴定,真假“李明”现原形。为了让被执行人心服口服,办案人员随后找出当年公安机关询笔录上保存的李明指纹,然后将李思梦的指纹提取,递交给权威机关进行核对。通过鉴定,笔录上的指纹与新提取的指纹同属一人。在大量的调查证据面前,李思梦不得不承认自己是交通事故的“主人”,深刻认识逃避法律责任的思想错误。并积极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向法院写出书面检讨。 责任编辑:
盼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