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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向执行顽疾开刀 专治公职人员欠款
作者:陈志龙   发布时间:2013-04-28 11:09:52


    老百姓和企业欠款后,有能力却赖着不还,会被当成“老赖”,由法院向社会曝光。可党政机关欠款久拖不还,让法院执行部门也倍感头痛。长期以来,被执行人身份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案件的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中的一大难题,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政府形象,又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40万欠款追了十六年

    上个世纪90年代,申请人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于1996年“八八洪灾”与永定县某乡镇签订合同,进行灾后重建工程。工程完毕后,经双方结算,灾后重建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共欠下申请人工程款30万元。此后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只要求该镇政府支付70%工程款既可,但该镇政府只同意支付60%工程款,就是因为这3万元的问题未解决,于是,该工程公司向永定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给付工程款协议,该乡镇须给付该工程建设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13万元。但因该镇政府迟迟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及利息近60万元,并表示如法院执行不力将到省院上访。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余万元,表示无力支付。在这 16年期间,为追回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该工程公司多次催促执行甚至上访。类似这样的案件,是该院涉公主体执行案件的一个缩影。

    针对“涉公主体”案件执行难题的问题,2012年以来,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以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为载体,狠抓落实涉公主体执行结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营造强大执行声势,率先在龙岩法院系统开展了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注重审判质量,从源头上抓好执行工作,提出司法建议,主动走访通报 促成部门联动等多项举措,全面加大“涉公主体”的执行力度,促使一大批“涉公主体”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12年以来,该院涉及的72件涉公主体执行积案,已实际执结68件,占全部案件的94.4%,到位标的600余万元,其中25件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全部执行完毕,即涉公党政机关案件化解率达100%,当事人满意率达100%,无一信访和矛盾激化案件。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了司法公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党组重视领导带头,狠抓涉公主体执行结案。“涉公主体被执行人案件是专项活动的清理重点。”该院执行局局长陈红军说。去年以来该院分管执行局院长积极部署,狠抓落实,紧紧抓住执行结案率不放松,使全院执行工作始终处于快速高效运转状态。该院党组还为此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执行工作,要求狠抓涉公主体执行结案,对每一个“涉公主体”案件,穷尽各种措施和办法。对“涉公主体”执行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领导包案,责任到人,限期结案。过细排查,对执行积案未结原因、未结标的和已采取措施等逐项建立电子档案,针对公职人员涉案现象突出的情况,该院党组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公职人员,一律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 

    严密组织,打造一支纪律严明、敢于碰硬的执行队伍。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严格遵守纪律,牢记注意事项,耐心释明法律,注意说话口气和工作方法,尊重人、关心人、体谅人,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心平气顺,用实际行动营造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在办案中不畏权、不畏情,对于那些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断然采取强制措施。

    注重审判质量,从源头上抓好执行工作。为提高执行率,狠抓审判质量,力排各种干扰,做到裁判公正高效,实行裁判文书后附法条和判后答疑,解释法律,消除误解,使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执行中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手段为辅,针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恰当确定履行金额和期限,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提出司法建议,主动走访通报 促成部门联动。2012年以来,由该院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分别带领执行人员集中对涉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逐一走访、通报,引起了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该院还积极向涉公主体执行人的主管单位发函或司法建议书,建议被执行主管单位协助督促公职人员履行义务。例如去年5月,该院执行向永定县委组织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在村级换届选举之前,增加对 村级选举候选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况的资格审查,这一建议,得到永定县委组织部门采纳。随后,这一村级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做法在永定县24个乡镇推广。去年以来,永定县辖区村级选举候选人中有6人因未履行义务被否决村级选举候选人资格。

    此外,该院加强与永定县委组织、纪检监察、政法委等相关机关协调联动,将单位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涉公单位的职工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其年终综治考核不得分。同时,该院与这些单位建立起案件通报制度,将被执行人为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案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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