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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主张误工费是否应支持
作者:邓春玲   发布时间:2013-05-03 10:53:23


    [案情]

    2011年11月的一天,原告刘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时,不慎撞上行人吴某(65岁,农民),造成吴某颈髓震荡伤。吴某住院治疗15天,进行了颈托固定。出院时,医嘱继续颈托固定二个月,全休二个月。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变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在双方无法就损失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吴某将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1000余元。

    [分歧]

    对于吴某是否有误工费,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六十周岁以上为老年人并已退休。吴某已六十五岁,无需再进行劳动,虽受伤也不存在收入损失,不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已年过六旬,但没有失去劳动能力,其仍在从事农业生产。现因受伤治疗无法劳动,收入必然减少,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虽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子50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这仅是退休制度,是对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不是对劳动能力的认定。事实上,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所以说,我国法律是鼓励老年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现实生活中,城镇或企业退休人员,被返聘或继续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大量存在。广大农村,六旬以上老人仍从事农业生产,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甚至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情况也比比皆是。片面的以一定年龄作为劳动能力的丧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现实情况不符。

    第二,误工费的赔偿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因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客观上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本案中,吴某虽已65岁,但仍然承包责任田,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在其受伤到治愈这段期间,势必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减少收入,因此,吴某主张误工费不违背法律,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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